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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四 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房地产

发布日期:2018-07-0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除说明外,均需提供原件):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
4、地名、公安编号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6、房屋测绘报告;
7、土地勘测报告、权籍调查表(独立宗土地分割、合并提供);
8、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提供);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申请人是单位时提供,收复印件);
10、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提供,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11、其它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婚姻状况证明包括:当事人已婚的,需提交结婚证;当事人未婚的,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当事人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丧偶者需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
房屋分割改变用途的,应当出具规划部门同意分割的证明;房屋分割改变房屋结构的,还应当依据实际情况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图、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或安全鉴定证明、消防验收证明等其他材料。

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 审核→登簿→缮证→交费发证

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后10个工作日(实地查看的另需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不动产:40元∕件;
纯土地、非住宅类不动产:275元∕件;
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为一件。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登记收件收据(委托他人领证的,需出具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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