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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二 拆迁安置购房

发布日期:2018-07-0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除说明外,均需提供原件):
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 拆迁安置协议;
4、 拆迁购房款收据;
5、 拆迁安置结算单;
6、 契税完税证明;
7、 被拆迁房屋产权证明(被拆迁房屋为私房的提供);
8、 安置房屋产权来源证明;
9、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凭证;
10、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是个人时提供,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11、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
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申请人是单位时提供,收复印件);
13、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提供);
14、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提供,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15、其他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共有人之间约定产权份额的,应当共同到登记窗口现场签订财产约定书,如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财产约定书应当经过公证。
婚姻状况证明包括:当事人已婚的,需提交结婚证;当事人未婚的,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当事人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丧偶者需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

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交费发证

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后15个工作日(实地查看的另需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苏财综【2016】12号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不动产:80元∕件;
非住宅类不动产:550元∕件;
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为一件。
房屋交易费:
新建商品住房:2元∕平方米(转让方承担);
存量住房:4元∕平方米(转让双方各承担50%)
非住房:8元∕平方米(转让双方各承担50%);
领证时需提交领证人身份证件及登记收件收据(委托他人领证的,需出具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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