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等停车收费属政府定价项目。市区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立项收费和提高收费标准。常价服[2011]第170号《关于调整住宅小区停车库(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
1、自行车:8元/辆·月;
2、电动自行车:12元/辆·月;
3、二轮摩托车:25元/辆·月;
4、小三轮车和残疾人车:14元/辆·月;
5、车辆临时停放:自行车0.5元/辆·次;其他车辆1元/辆·次。
6、对低保对象和特殊困难人群(包括在领失业金人员、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无固定收入的重大残疾人、城市“三无”对象等)凭有效证明减半收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