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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经信委关于转发省经信委《关于做好2016年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53/2016-0001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经信消费〔2016〕51号 发布机构:市经信委
生成日期:2016-03-02 公开日期:2016-03-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转发省经信委《关于做好2016年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经信委关于转发省经信委《关于做好2016年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常经信消费〔2016〕51号

各辖市、区经信(经发)局:

    现将省经信委《关于做好2016年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经信消费〔2016〕87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申报材料请于4月10日前报送至我委原材料和消费品工业处。

    联系人:蓝天柱,联系电话(传真):85681275,

    电子邮箱:yclhxfp@sina.com。    

    附件:关于做好2016年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经信消费〔2016〕87号)

        2016年3月2日

    关于做好2016年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经信消费〔2016〕87号

各省辖市经信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经信委(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6〕32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生化学纤维(涤纶)是指用回收的瓶、片为原料,经清洗、干燥、熔融、纺丝等工序生产的涤纶短纤维、涤纶长丝。再生化学纤维(涤纶)工业丝、膨体纱、瓶到瓶等产品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申报企业必须符合《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工信部公告2015年第40号)和《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三、请各地经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做好公告管理的申报工作,并指导企业认证填写《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和如实提供企业需要说明的情况和相关资料清单。

    四、请各地经信部门组织专家做好申报企业相关情况的审核工作(申报材料核查和现场查验),并在征求同级环保部门对上报企业有无超标排放、环境违法等情况的意见后对每个上报企业出具审核意见,于4月30日前将请示文件、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并提交电子文档)和每个企业审核意见报送我委消费品工业处。

    五、我委将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查意见后上报工信部。

    六、申报工作的具体条件和要求,以及《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企业要说明的情况和相关资料清单等请在工信部消费品工业司文件发布栏目下载(http://www.miit.gov.cn/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601/index.html)。

    联系人:岳学峰,联系电话:025-83398227

    邮  箱:yuexuefeng2011@163.com

        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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