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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12-0002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资〔2012〕24号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
生成日期:2012-10-24 公开日期:2012-11-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适用范围、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空调配置标准、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及资产价格限额标准等。
关于印发《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
常财资〔2012〕24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行为,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规定,制定了《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

  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财政局  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监察局  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构建节约型政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市级各类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在标准出台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办公用房装修标准

  办公用房的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不得盲目追求高档次。

  (一)装修内容:办公用房装修包括地面、墙面(含局部背景墙)、顶面、卫生洁具、门窗、开关插座、照明、综合布线、固定橱柜。外墙一般不进行二次装修,如有特殊情况需进行装修的,向市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安排。

  (二)装修标准:办公用房装修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1.卫生间、茶水间: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

  2.门厅、楼梯间、走廊:不超过1200元/平方米。

  3.办公室(含一般办公室、文印室、收发室、警卫用房、工勤人员用房、储藏室等):不超过800元/平方米。

  4.接待室、会议室、财务室、保密室、档案室、公共服务大厅: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

  5.计算机房、监控室:不超过1200元/平方米。

  6.附属用房、设备用房、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不超过100元/平方米。

  7.公共食堂:不超过400元/平方米。

  (三)装修时间期限及要求:现有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未达本标准水平的,在原装修工程完工10年后,且已不符合基本办公条件的,方可申请重新装修。对于机关租用的办公用房,如果租赁使用期超过5年,可申请按本标准进行装修,如果租赁期不足5年,原则上只进行简单装修,装修价格标准控制在本标准装修价格的二分之一以下。

  特殊行业、特殊部门、特殊业务用房,由相关部门按行业规定另行报批。

  三、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办公家具配置应坚持安全、环保、经济、实用原则,杜绝奢华、浪费。

  (一)市级领导干部办公室家具配置:办公桌椅1套;桌前椅2张;沙发茶几1套(三人沙发1个,单人沙发2个,茶几1张);茶水柜1张;文件柜1套;保密柜1件及其他各项。

  (二)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家具配置:办公桌椅1套;桌前椅2张;沙发茶几1套(三人沙发1个,茶几1张);文件柜1个;保密柜1个;茶水柜1张;单人沙发按需要配置。

  (三)科级及以下办公室家具配置:办公桌椅1套/人;文件柜1套/房间;普通椅2张/房间;普通三人沙发1个/房间;茶几1张。普通三人沙发和茶几在上述标准内按需配置。

  (四)会议室家具配置:按照价格不超过600元/平方米的标准按需配置。

  (五)接待室家具配置:按照价格不超过700元/平方米的标准按需配置。

  (六)财务、机要办公室家具配置:除按一般办公室标准配置外,另可按工作需要配置保险柜1个,保密柜1个。

  考虑单位临时增加或借用人员等情况,办公桌椅总数可在不超过单位在职在编人数的110%范围内按需配置。

  办公室装修已包含文件柜、茶水柜等项目的,相应家具不再另行配置。

  四、空调配置标准

  (一)中央空调:按10000元/冷吨配置。

  (二)多联机空调: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0.13千瓦配置。

  (三)分体空调:无中央空调、多联机空调的办公用房,可按以下标准配置分体空调:

  1.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含),可配置1台1匹分体空调。

  2.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过10平方米但不超过20平方米(含),可配置1台不超过1.5匹分体空调。

  3.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过20平方米但不超过30平方米(含),可配置1台不超过2匹分体空调。

  4.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过30平方米但不超过50平方米(含),可配置1台不超过3匹分体空调。

  5.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过50平方米但不超过80平方米(含),可配置1台不超过5匹分体空调。

  6.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过80平方米,按实际情况论证后配置。

  配备中央空调的单位原则上不再配置分体空调。中央空调非全天开启的单位,按规定报批后,可根据需要对特定的会议室、值班室、机房等安装分体空调。

  五、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通用办公设备配置应科学合理,厉行节约,以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业务需要为原则,杜绝攀比浪费,避免闲置低效。单位内部能集中共用的资产,应统一保管,按需借用,内设机构不得重复配置。

  (一)台式电脑:按编制内实际人数每人1台。

  编外人员因工作需要及机要、保密、网络管理等特殊需要,需增加电脑配置的,另行报批。

  (二)笔记本电脑:处级以上(含处级)干部,计算机网络管理专职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管理需要的工作人员,可按人均1台配置;其余人员按不超过编制内实际人数3∶1的比例配置。

  (三)A3黑白激光打印机(含多功能A3打印一体机):单位每个内设机构可配1台。

  (四)A4黑白激光打印机(含多功能A4打印一体机):每间办公室可配1台,配置A3黑白激光打印机的办公室不再重复配置A4黑白激光打印机。人数超过5人的办公室,每超过5人可增配1台。

  (五)A4彩色打印机、针式票据打印机等专门用途的打印机:按工作需要报批后配置。其中:A4彩色打印机每单位不超过1台。

  (六)高档复印机:50人(含)以上的单位可配置1台。

  (七)中档复印机: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

  复印机需额外增加经费配置输稿器、装订处理器等选购配置的,按规定报批。

  (八)速印机:80人(含)以上的单位,可根据需要配置1台,其他单位需要配置的,按规定报批。

  (九)高速双面扫描仪:50人(含)以上的单位可配置1台。

  (十)便携式扫描仪:每个单位可配置不超过2台,按需配置。

  (十一)传真机(含多功能传真一体机):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

  (十二)碎纸机:按局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数量总和1∶1配置。

  (十三)可移动投影仪: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编制内实有人数100人(含)以上的单位可增配1台。

  (十四)固定投影仪:每个80平方米(含)以上的会议室可配置1台。

  (十五)单反数码相机: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

  (十六)普通数码相机: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内设机构因工作需要单独配置的,另行报批。

  (十七)摄像机: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有特殊需要的,另行报批。

  (十八)电视机: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另行报批。

  (十九)饮水机:没有茶水房的单位,每间办公室可配置1台。

  (二十)音响及多媒体系统:音响及多媒体系统包括台式电脑、调音台、功放、DVD、音箱、话筒、大屏幕平板电视等。使用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会议室,原则上不配置音响及多媒体系统;使用面积在50平方米(含)到100平方米之间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80000元配置;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上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120000元配置。

  (二十一)单位因服务大厅、服务窗口、执法检查、专业管理以及其他需要,另需增加上述通用资产配置的,论证后另行报批。

  六、资产价格限额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上述资产,不得超过价格限额标准。价格限额标准详见附表(点击下载)

  特殊行业需要突破价格限额标准配置资产的,应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七、其他

  (一)本标准是单位新增资产配置的最高标准,不是必需配备的标准。除市行政中心办公用房实施统一装修和配置部分办公家具外,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规定标准内配置并优先选择节能环保资产。

  (二)各单位现有资产超过配置标准的,仍继续使用,待现有资产报废更新时,再按此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是部门和单位编制预算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核资产配置预算的基本依据。

  (四)本标准是一个动态标准。今后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将适时作适当调整。

  (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按规定对相关单位资产配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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