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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经信委关于转发省经信委《关于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状况摸底调查和上报化解目标年度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53/2014-0001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经信产业[2014]29号 发布机构:市经信委
生成日期:2014-02-19 公开日期:2014-02-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转发省经信委《关于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状况摸底调查和上报化解目标年度计划的通知》
市经信委关于转发省经信委《关于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状况摸底调查和上报化解目标年度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常经信产业[2014]29号

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

    现将省经信委《关于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状况摸底调查和上报化解目标年度计划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4〕77号)转发给你们,请做好以下工作:

    1、各辖市、区抓紧组织对本地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状况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填报行业产能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于2014年3月5日前报送我委产业政策处,并分行业分别报送原材料和消费品工业处、国防科工办汇总(调查表电子表格可在省经信委网站产业政策栏下载)。

    2、请于2月20日前将责任科室及负责具体行业摸底调查工作联络人名单报送我委产业政策处,以便上下联系和沟通衔接。

    工作联系人:

    产业政策处:欧阳军,电话85681270,邮箱czjxwcyc@163.com。

    原材料和消费品工业处:蓝天柱,电话85681275。

    国防科工办:张建一,电话85681266。

    附件:《关于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状况摸底调查和上报化解目标年度计划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4〕77号)

2014年2月19日

关于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状况摸底调查和上报化解目标年度计划的通知

     苏经信产业﹝2014﹞77号

各市经信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经信委(局):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2013年12月,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发布了《关于化解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62号),对化解过产能进行全面部署,明确了我省化解工作目标任务和相关工作要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承担全省化解决过剩产能工作协调小组日常工作,是全省化解产能过剩工作牵头和主要实施部门。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41号、省政府162号文件精神,稳妥有序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确保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现就对相关行业产能状况摸底调查,以及上报年度化解目标计划,作如下通知:

    一、清各市抓紧组织对本地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状况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填报调查表(见附件1),于2014年3月10日前报送省经信委产业政策处,并分行业报送原材料工业处和民爆船舶处汇总(调差表电子表格可在省经信委网站产业政策栏下载)。同时,请于2月20日前将责任处室及负责具体行业摸底调查工作联络人名单报送省经信委产业政策处,以便上下联系和沟通衔接。

    二、在对有关行业摸底调查基础上,结合本地区产业调整升级要求和具体情况,本着讲政治、顾大局、敢担责、多分忧,尽可能多地承担压缩过剩产能的目标任务(附件2),2014年的目标任务应比较具体,后几年的目标任务为框架性的。请于3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经信委产业政策处、原材料工业处和民爆船舶处。

    工作联系人:

    产业政策处:宋连政  025-83392407lzsong888@126.com

    原材料工业处:林乐福025-83398236

    李继峰025-83231345lijf@jseic.gov.cn

    民爆船舶处:程梦玮025-83398246mwcheng@163.com

    附件:行业产能情况调查表

      2014年2月13日

 附件

江苏省     市    行业产能情况调查表

市经信部门(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产能、产量单位:

序号

企业名称

存量产能、产量、装备情况


备注(有关情况说明)

企业联系

联系电话

现有全部产能(包括2013年已淘汰的)

2013年产量

主要生产装备情况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立项批文文浩

环评审批文号

土地审批文号

建设规模(产能)

在建项目

拟建项目







































































合计














注:1.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所有企业(不分规模大小)均应统计在内;

    2.现有全部产能(包括2013年已实施淘汰的产能和项目手续不规范但已建成的产能)情况中所有(有无批文)均应统计在内;

    3.如有在建项目,无论有无批文均应填报;拟建项目,如有立项批文的也应填报;在建和拟建项目产能不包括在现有总产能之内。

    4.钢铁行业只统计炼铁、炼钢项目,水泥包括熟料和粉磨项目;

    5.装备情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填写主要生产装置设施的生产线数量(台数、个数)及大小,造船统计万吨以上设施;

    6.炼铁、炼钢、水泥产能和产量单位为万吨,平板玻璃为万重量箱,船舶为万载重吨;

    7.本表须用EXCEL软件格式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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