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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53/2012-0008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经信产业[2012]310号 发布机构:市经信委
生成日期:2012-09-19 公开日期:2012-09-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
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
常经信产业[2012]310号

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

  为了加快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汽车企业核心竞争力,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9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决定在汽车行业建立落后企业退出机制。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督促各车辆企业贯彻实施。

  一、各辖市、区要及时将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车辆生产企业,包括现有国家公告内乘用车、大中型客车、轻型客车、中重型货车、轻微型货车、运输类专用车、摩托车生产企业,以及已经或正在建设的车辆企业,使各类车辆企业全面掌握通知精神,做好贯彻落实。

  二、按照通知要求,《公告》管理对连续2年年销量为零或极少的汽车、摩托车企业,实行为期2年的特别公示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尽快满足准入条件。企业在特别公示期间,不受理有关企业的新产品申报,只可办理重组、更名、迁址等基本情况变更手续,期满后,未申请准入条件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公告》,且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变更手续。

  三、为全面掌握全省车辆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省汽车办拟在全省范围内组织车辆企业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调查。请各辖市、区组织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认真填写调查表(见附件2),因车辆出口等原因造成“零产量”的企业,在填写调查表时请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说明材料;因购买其他车辆企业合格证等原因造成“零产量”的企业,在填写调查表时也要说明情况,于20121010日前由各辖市、区集中统一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产业政策处。

  联系人:欧阳军电话:85681270

  附件: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

  2、江苏省车辆企业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调查表

  20129月19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

工信部产业〔2012〕3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以来,我国汽车产业快速发展,产销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首位,技术水平明显提高,有力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了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加快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汽车企业核心竞争力,经研究,决定在汽车行业建立落后企业退出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分级管理方式管理企业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的序号。列入《公告》的企业以公司(集团)为单位分配序号,公司(集团)独资或控股的独立法人子公司均应按资产关系分级列在公司(集团)的序号内,不再单设序号。

  二、从2016年起,在《公告》管理中取消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类别。现有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应尽快达到同类新建整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升级为整车企业(准入条件见附件)。未按时升级的上述两类改装类企业,应分别转产客车、专用汽车等产品。

  三、建立企业动态管理机制

  (一)对于已经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注销其《公告》。

  (二)对于没有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建设,或不能持续满足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生产准入管理规定等方面要求的企业,应当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企业不得投资扩产,不得申报新产品。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暂停其产品《公告》,直至整改验收合格。

  (三)在《公告》管理中,对于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实行为期2年的特别公示管理(新建企业除外),要求其整改、尽快满足准入条件。特别公示期间,不受理有关企业的新产品申报。被特别公示的企业经考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取消特别公示,恢复受理其新产品申报。特别公示期满后,未申请准入条件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公告》,且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基本情况变更手续。其中,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是指连续2年年销量为零或极少(乘用车少于1000辆、大中型客车少于50辆、轻型客车少于100辆、中重型载货车少于50辆、轻微型载货车少于500辆、运输类专用车少于100辆、摩托车少于1000辆)的生产企业。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升级为整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                                                        

20127月12

附件:

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升级为

整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

  1.生产企业与汽车生产有关的总资产(不含土地价值)不小于18亿元,净资产(不含土地价值)不小于5亿元。

  2.生产企业应具有为其他乘用车、皮卡配套的发动机生产能力,或在一个为其他乘用车、皮卡配套的发动机生产企业占有50%或以上的股份。

  3.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生产企业应符合《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37号公告)中其他乘用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的要求,改装类皮卡生产企业应符合《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132号公告)中货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的要求。

附件2

江苏省车辆企业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调查表

企业名称(全称)

 

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企业性质

 

主要产品名称

2011年生产经营状况(单位:万元、人、辆、张)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职工人数

 

主营业务

收入

 

利税总额

 

利润总额

 

出口交货值

 

车辆产品

产量

 

车辆产品销量

 

车辆产品出口数量

 

使用合格证数

 

2012年前三季度生产经营状况(单位:万元、人、辆、张)

主营业务

收入

 

利税总额

 

利润总额

 

出口交货值

 

车辆产品产量

 

车辆产品销量

 

车辆产品出口数量

 

使用合格证数

 

本企业及产品在国内行业地位以及市场配套情况(可另附页)

 

企业零产量情况说明(可另附页,并附相关证明)

 

填报企业范围:本省国家公告内车辆(乘用车、大中型客车、轻型客车、中重型货车、轻微型货车、运输类专用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含国内大集团在江苏分公司和子公司。报送至:省经信委产业政策处,传真:025-68908163。邮箱:dxjwuh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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