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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自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09/2014-0003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建〔2014〕112号 发布机构:市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2014-04-29 公开日期:2014-04-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自查工作的有关事项
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自查工作的通知
常建〔2014〕112号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参建各方主体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同时,为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作好准备,按照住建部和省住建厅相关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工程以保障性安居工程为主。
  二、时间安排
  2014年4月30日至5月12日
  三、检查内容
  1.各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开展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查处情况等。
  2.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检查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对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情况、模板支架和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情况。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勘察设计技术人员、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工作要求
  1.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因时间较紧,各部门、各单位要抓紧组织、落实,结合2014年全市第一次综合大检查,全面部署开展自查工作。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通知精神落实到位,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立即组织对相应工程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落实各方主体责任,规范质量安全行为;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将质量安全责任真正落实到位。
  2.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地区实际,以抽查、巡查等方式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处罚。自查报告于2014年5月14日前报市城乡建设局,报告既要包括本通知要求检查内容的各类情况,还需包括各辖市(区)自查工程数量、抽查工程数量及抽查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或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3.根据工作安排,住建部将于6月底至7月初在全国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执法检查。各辖市(区)要作好迎接住建部、省住建厅的执法检查准备。同时,各地要认真查摆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刻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我局将在各辖市(区)自查基础上组织抽查、督查,省住建厅也将会适时开展督查工作。
  联系人:市城乡建设局建管办,张成良,85682050、85682034(传真),邮箱:1476642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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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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