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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宗许决字[2013]第2号
索 引 号:014109963/2013-0000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宗许决字[2013]第2号 发布机构:市民宗局
生成日期:2013-07-23 公开日期:2013-07-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设立魏村清溪寺的行政许可决定
常宗许决字[2013]第2号
常宗许决字[2013]第2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常宗许决字[2013]第2号


新北区佛教协会 :

  你(单位)申请 设立魏村清溪寺的行政许可事项,经审查,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的相关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许可范围:组织举办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的捐赠;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依法举办社会公益事业。

  本行政许可属于:

  □不附期限的行政许可

   □附期限的行政许可,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附期限的行政许可期满后,行政许可将终止。如需延续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   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印 章)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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