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经信(发)局:
现将省经信委《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动态管理的通知》(苏经信材料[2017]59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国家、省通知文件要求,督促本地规范企业按照《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进行自查。
请有关企业于8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至各辖市区经信部门,各辖市区经信部门于9月5日前将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自查报告、变更申请、整改申请及撤销申请(纸质稿3份,光盘2张,电子稿1份)行文上报我委。
联系人:张羽 0519-85681216(兼传真) 15151937219 2915290162@qq.com。
附件: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动态管理的通知(苏经信材料[2017]594号)
2017年8月21日
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动态管理的通知
苏经信材料〔2017〕594号
有关设区市经信委:
为督促钢铁企业持续规范经营,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动态管理的通知》(工信厅原〔2017〕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16年度全省钢铁行业规范企业年度审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企业编制自查报告
督促本地规范企业按照《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对2016年度保持《规范条件》、情况变更、改进提升等方面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填报和查询工作可依托“钢铁行业规范企业自查报告辅助填报系统”,并做到内容齐全,证据完整,卷面整洁。
二、规范变更程序
按照《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规范企业存在变更情形的,要说明变更理由,并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有关设区市经信委核实后,单独行文上报我委。
三、严格审查把关
各有关市要按照工信部通知要求进行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对达不到《规范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上报。要加强与有关执法部门的信息沟通,发现并核实存在报告虚假统计数据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被执法部门责令整改等情形的企业,及时提出整改申请;发现并核实存在停产一年以上、整体退出、违规新增产能、违法生产“地条钢”等情形的企业,及时提出撤销申请。
请有关企业于8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经信部门(纸质材料2份,光盘2张)。有关设区市经信委于9月10日前将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自查报告、变更申请、整改申请及撤销申请行文上报我委。我委将组织专家按照《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工信部。中央企业所属企业的自查报告及初审意见,需抄送我委。
联系人:林乐福 贾楠 联系电话:025-83398236
2017年8月18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钢铁行业规范企业动态管理的通知
工信厅原〔2017〕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35号,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2016年我部启动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的动态调整工作。为进一步做好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的动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组织已公告规范企业的年度审查
(一)规范企业要按照《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对上一年度保持《规范条件》、情况变更、改进提升等方面进行自查,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填报和查询工作可依托“钢铁行业规范企业自查报告辅助填报系统”(系统开放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自查报告初审工作,有关中央企业负责本集团所属企业自查报告初审工作。按照《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于每年5月31日前报我部(原材料工业司),并以光盘形式附企业自查报告。中央企业所属企业自查报告及初审意见,需抄送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按照《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规范企业存在变更情形的,于每年5月31日前提出变更申请,经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我部(原材料工业司)。中央企业直接报我部(原材料工业司)。我部将进行变更公告。
二、实时做好已公告规范企业的整改和撤销工作
(一)各地及有关中央企业要加强对已公告规范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并核实存在停产一年以上、整体退出、违规新增产能、违法生产“地条钢”等销售情形的企业,要实时提出撤销申请。我部将实时进行撤销公告。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执法部门的信息沟通,发现并核实存在被执法部门责令整改等情形的企业,实时提出整改申请。我部将进行整改公告,督促有关企业整改,吸取教训,持续保持好规范经营。
三、严格把关开展新增规范企业申请工作
(一)各地要采取措施出清“僵尸企业”,提高行业集中度,原则上各省(区、市)的规范钢铁企业数量要逐步减少。特别是承诺产能总量控制的地方,要加大工作力度压减钢铁产能和企业数量。
(二)各地以及有关中央企业按照《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于每年5月底前组织新增规范企业的申请工作,要结合当前钢铁行业发展环境的深刻变化,统筹做好本地区和本集团的总量平衡,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不列入《规范条件》企业初审名单。我部将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于9月30日前,组织完成2017年规范企业的年度审查、变更、整改和撤销工作。结合当前工作重点,暂停2017年新增规范企业申请工作,2018年起恢复申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认真组织并进一步做好本地区、本集团所属企业的动态调整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后各年度具体工作按此文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2017年7月16日
(联系电话:010-68205575)
抄送: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钢集团金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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