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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经信委关于印发《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53/2018-0007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经信办〔2018〕238号 发布机构:市经信委
生成日期:2018-08-13 公开日期:2018-08-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切实抓好《江苏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贯彻落实,根据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委实际,现制定《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
市经信委关于印发《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通知
常经信办〔2018〕238号
市无管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处(科)室:

    为切实抓好《江苏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贯彻落实,根据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委实际,现制定《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保障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江苏省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江苏省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机关对信访诉求的分类处理,但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除外。

    前款所指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诉求,主要包括: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过司法渠道处理的事项;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事项;当事人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的事项;其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办公室做好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甄别、分流、引导工作,牵头制定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法规处提供法律支撑,做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分类工作;业务处室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第二章  甄别分流

    第四条  办公室对收到的信访诉求,应当在阳光信访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甄别处理。对属于本规则第二条分类处理范围的信访诉求,在15日内由阳光信访信息系统直接或者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至有权处理机关,可在阳光信访信息系统“转送意见留言栏”中,提出适用信访程序或者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建议。应采用短信、网络或提供自行查询方式等形式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

    其他处室对收到的信访诉求,应当交办公室进行甄别处理。

    第五条  办公室对属于本规则第二条除外情形的信访诉求,不予受理,向信访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应当自该信访诉求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上传阳光信访信息系统,并在“办理意见”栏写明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对涉及多个业务处室或法定程序的诉求,办公室可以组织有关处室协商合议,或可指定某一处室牵头组织协商合议,提出解决方案和责任分工。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办公室会同法规处提出方案、分工后,报请委主要领导决定。

    第七条  办公室对收到转送、交办或者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诉求,应当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再次甄别,按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我委职责范围的信访诉求,应当受理。根据诉求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依法履行或答复、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信访程序等相应程序处理。

    (二)对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诉求,属于我委职责范围的,转送、交办机关分类处理建议需要调整的,可以变更原分类处理建议,并选择相应程序处理。

    (三)对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诉求,不属于我委职责范围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该诉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送、交办机关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机关核实同意后,通过阳光信访信息系统退回并交还相关材料。

    (四)对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诉求,甄别后认为不属于我委职责范围的,向信访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应自收到该诉求之日起15日内上传阳光信访信息系统,并在“办理意见”栏写明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  办公室要建立部门内部会商协调机制,对涉及多个业务处室的信访诉求形成依法分类处理的工作合力。

第三章  分类处理

    第九条  办公室对第七条第(一)项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或者答复。办公室应当转给有关业务处室处理,业务处室根据法定职责向信访人出具将依法履行或答复的告知文书。告知文书应当自收到诉求之日起15日内,上传阳光信访信息系统“实体性受理告知”栏。

    (二)属于《信访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调整范围,能够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程序处理的,办公室应当与法规处、业务处室进行会商,确定处理途径和程序。业务处室向信访人出具《行政程序告知书》(见附件1),告知信访人拟适用的其他法定途径及依据,查询或联系方式,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等;对需要依申请启动的,还应当告知其申请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行政程序告知书》应当自收到该诉求之日起15日内上传阳光信访信息系统“实体性受理告知”栏,并在“办理意见”栏写明适用的程序。

    (三)不属于以上情形的,适用《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根据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国信发〔2015〕29号)受理。

    对前款规定中信访人提出的诉求,同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行政机关在受理前可以告知诉讼权利及法定时效,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以信访人享有诉讼权利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职责的义务。

    第十条  办公室与业务处室经会商无法就分类处理信访诉求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办公室会同法规处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请委主要领导决定。

    第十一条  委应建立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机制,发挥好律师及相关调解机构在依法分类处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章  依法办理

    第十二条  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办理的信访诉求,业务处室应当依据相应的规定及程序做出行政处理,并告知信访人救济途径和期限,向信访人出具《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见附件2)。《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应当自出具《行政程序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上传阳光信访信息系统“处理意见书”栏,并在“办理意见”栏写明主要意见。

    对信访诉求的法定办理期限少于60日的,从其规定;法定办理期限超过60日的,在受理60日内作出《行政程序办理进度报告》(见附件3)上传阳光信访信息系统“处理意见书”栏,抄送信访人。办结后,再向信访人出具《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并上传阳光信访信息系统。

    对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具体程序和期限规定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履行或者答复。履行或者答复的相关文书上传阳光信访信息系统“处理意见书”栏,并在“办理意见”栏写明主要意见。

    对欠缺形式要件的诉求,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提出该诉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补充。

    第十三条  适用信访程序办理的诉求,相关处室按照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进行办理。

    第十四条  在处理信访诉求过程中,可以通过与信访人和解或对产生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方式处理诉求。

    业务处室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与信访人自愿和解;可以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经和解、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和解协议书或调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或调解协议书应自受理信访诉求之日起60日内上传阳光信访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对正在或者已经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诉求,信访人再次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区分下列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诉求的,办公室不再重复处理,向信访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二)对同一诉求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办公室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有关规定处理,由相关业务处室认定是否属于新的事实和理由;认定属于新的事实和理由的,重新进行受理、办理;不属于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理。

    适用信访程序办理的诉求,信访人重复提出信访事项的,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经市信访局信访复查(复核)中,发现诉求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而未适用,以信访处理代替行政处理,以信访处理意见代替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履职行为的,并明确提出异议的,办公室应当区分情况,撤销信访处理(复查)意见,要求相关业务处室适用其他法定途径重新处理。

第五章  督查考核

    第十七条  应当将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情况纳入综合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办公室应当会同法规处对业务处室依法分类处理工作加强协调指导,分析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第十九条  办公室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信访局提交上年度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中的告知、送达,属于信访程序的,适用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属于相关法定途径的,适用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办理的,对受理、办理的时间和告知的形式、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程序告知书

          2、关于XXX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3、关于XXX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办理进度报告

附件1:行政程序告知书(有权处理机关适用)

同志(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xx年xx月xx日,您(你们)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等)(信访件编号:        )反映的问题,属于我单位按       (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列出法定途径)行政程序处理事项。我(部、委、办、厅、局)已将您反映的问题转承办单位处理,您也可持本告知书直接向承办单位反映问题。按照下列有关告知事项向有权处理机关申请办理:

    一、办理机构

    1. 机构名称:                                      

    2. 办公地址:                                      

    3. 联系电话:                                      

    二、办理依据

    (逐条列举,如办理需提交材料等,也应在此一次性告知)

    三、办理程序

    (逐条列出,详细告知办理流程)

    四、办理期限

    (有法定时限告知法定时限与逾期后果,如有承诺期限的还应告知承诺期限)

     经办(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处理机关行政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2:关于XXX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供有权处理机关参考适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对文书格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志(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XXXX年XX月XX日,您反映的XXX问题(阳光信访信息系统编号……),要求……

    (简述办理过程)

    对您所反映的问题,经认真调查核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简述查明的事实、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及适用理由、处理结论)

    如对上述意见不服,请于XX日内向XXX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向XXX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告知法定救济方式、期限)。

     经办(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处理机关行政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3:关于XXX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办理进度报告(有权处理机关适用)

    一、信访事项:(事项名称)

    二、办理机构:

    三、办理过程:(简述何时受理、如何转办、会商后决定采取何种行政程序处理)

    四、办理进度:

    1.信访人诉求

    2.已开展的调查工作

    3.已查明的事实(简述信访人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机关补充收集的材料,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归纳现阶段可确认的事实)

    4.结合法律、法规、规章对信访事项处理结果的可能性作基本研判和说明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中应提出办理终结的期限。)

 (处理机关行政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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