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登科,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3204211976********,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1710162822,住址: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新北区**花园**幢**单元**室。
经查明: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吴登律师科请托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原执行员巢军,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新北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某某、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制造有限公司、李某某、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有限公司等人借款合同一案执行案件中,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谋取利益,于2017年7月底、8月初,先后2次送给巢军现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由本局调查人员的相关调查(询问)笔录、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局认为,吴登科律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吴登科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能主动交代问题和配合案件调查,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吴登科律师停止执业九个月的行政处罚(自扣缴执业证书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司法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司法局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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