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3]85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自2013年5月1日(含5月1日)起执行。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进行免税确认的申报和办理。
二、对2013年5月1日(含5月1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可仍然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执行。项目单位须于2014年5月1日前,到省经信委办理有关技改项目免税确认并到海关备案。
三、请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帮助企业切实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2013年5月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规划〔2013〕85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工)信(贸)委(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的实施情况,以及近年来我国产业结构变动及调整的新情况,我委组织修订并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现就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以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自2011年5月1日(含5月1日)起执行。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各有关单位仍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出具项目免税确认书。
二、对2013年5月1日(含5月1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可仍然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执行。项目单位须于2014年5月1日前,在投资主管部门取得项目免税确认书并到海关备案。
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N”,例如,鼓励类第一类第1项应填写为:粮食中低产田综合治理与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N0101);第七类第4项应填写为: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N0704)。
四、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有关材料经初审后,要经公文渠道以邮寄方式报到我委办公厅;项目免税确认书所附进口设备清单中“拟进口国别”一栏变更为“拟进口国别/地区”。
五、为了全面掌握免税政策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扎实做好使用国内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及政策协调工作,及时发现免税确认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在每年2月底前,将享受政策项目的办理数量(包括国家和各地方)、行业划分、投资总额、用汇总额、免征关税金额情况,特别是各项数额较大行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分析,以及遇到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等内容的工作总结报送我委。
六、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事宜,仍按照发改规划〔2003〕900号文、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文、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文、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以及发改办规划〔2011〕1101号文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含5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201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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