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经信(经发)局:
现将省经信委《关于做好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拟从事甘草、麻黄草收购的单位向各辖市、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辖市、区经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填写《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申请表》(见《通知》附件1),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经信委审核。
二、申请换发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各辖市、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辖市、区经信部门对该单位持证期间的收购情况进行核查,审核合格的,填写《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换发申请表》(见《通知》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经信委审核。
附件:《关于做好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经信消费〔2018〕234号)
2018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做好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经信消费〔2018〕234号
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调整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095号)及省政府《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苏政发〔2018〕33号)有关要求,“麻黄、甘草收购许可证核发”事项委托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实施。为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境内从事甘草、麻黄草收购业务的单位,须取得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无收购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甘草、麻黄草收购业务。
二、申请收购许可证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申领收购许可证单位应是具有GSP认证证书的药品经营批发企业,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2)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收购、运输和储藏等环节的仪器设备和场所;(3)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中药材质量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三、拟从事甘草、麻黄草收购的单位向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由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进行审核,审核合作品的,填写《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申请表》(附件1),并出具同意核发的意见,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领到收购许可证。
四、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甘草、黄草收购业务的,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当在原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经济提出换发申请,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该单位持证期间的收购情况进行核查,审核合格的,填写《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换发申请有》(附件2),并出具同意换发的意见,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换领新的收购许可证。
五、各持证单位要编制甘草、麻黄草年度收购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报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备案。各持证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甘草、麻黄草购销管理台账,载明购进来源和销售去向。
六、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认真落实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委托工作职责,依法规范行使,并加强对甘草、麻黄草收购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及时掌握企业收购情况,防止违法违规收购活动,规范市场秩序。
附件:1.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申请表
2.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4月9日
附件1: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盖章)
|
|
单位地址
|
|
邮编及传真
|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姓名
|
|
联系电话
|
|
收购品种
|
|
收购区域
|
|
申请单位资质及
收购条件情况
|
|
各设区市经信委审核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
附件2: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换发单位名称
(盖章)
|
|
单位地址
|
|
邮编及传真
|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姓名
|
|
联系电话
|
|
收购品种
|
|
收购区域
|
|
原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
|
|
上年度收购情况
|
|
各设区市经信委审核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