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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45/2023-0005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转载公开 信息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文件编号:苏发改价格发〔2023〕552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3-05-22 公开日期:2023-05-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苏发改价格发〔2023〕55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发改局、经发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第三监管周期江苏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将我省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归并为工商业用电。归并后,我省电力用户用电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用电三类。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工商业用电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电力用户(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原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的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

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按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或实际最大需量,缴纳容需量电费,其中: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即按合同最大需量或实际最大需量计费)的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国家核定我省标准的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电力用户所属自备电厂,按照其所属电力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容量电价标准,缴纳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

三、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系统运行费,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含气电联动)等。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因2023年电力交易年度中长期合同已经签订并履行,其购电对应线损电量,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购电价格和国家核定我省的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计算。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政策执行。电网代理工商业用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购电价格和国家核定我省的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计算。因实际线损率和核定线损率偏差、采购线损电量价格变化等因素引起的线损费用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四、按照我省分时电价现行政策,继续对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浮动基础等保持不变(附件2)。

五、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本轮输配电价改革目标和具体政策的宣传解读,指导当地供电企业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密切监测电价执行情况,确保相关政策平稳执行到位。

请省电力公司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尽快组织指导各地供电企业做好业务系统完善、电价政策宣贯、优化代理购电信息公开内容、完善工商业用户电费账单等政策执行准备工作,并通过供电营业厅、“网上国网”APP、“国网江苏电力”和“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95598电力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将相关政策告知有关电力用户,积极主动引导电力用户优化用能行为,切实降低电力用户用电成本。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附《江苏电网输配电价表》)

          2.江苏省工业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表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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