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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09613/2021-0010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司罚决字〔2021〕第2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1-07-06 公开日期:2021-07-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司罚决字〔2021〕第2号

    当事人:马鹏飞,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群众,居民身份证号:3204111974********,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0510179847,住址: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天宁区****苑**幢*单元**室。

    经查明:2016年至2018年,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马鹏飞律师利用陈洪担任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新北区法院民一庭原庭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陈洪为其介绍案件,并对其代理的相关案件给予关照,先后7次给予陈洪现金、购物卡及烟卡,合计价值26830元。

    上述事实,由本局调查人员的相关调查(询问)笔录、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局认为,马鹏飞律师行贿法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处罚。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处罚。鉴于马鹏飞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能主动交代问题和配合案件调查,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马鹏飞律师构成“向法官行贿”行为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行为,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合并停止执业四个月的行政处罚(自扣缴执业证书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司法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司法局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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