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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轮岗交流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88/2012-0017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教人〔2012〕18号 发布机构: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2012-03-29 公开日期:2012-03-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轮岗交流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要求、交流程序与方法、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说明
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轮岗交流工作的意见
常教人〔2012〕18号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人社局,局属义务教育学校:
  为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教基一〔2010〕1号)、省政府《关于江苏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6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干部(含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副校长与中层干部,下同)、教师轮岗交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破除影响和制约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合理配置优质人力资源,完善相对稳定、流动有序的义务教育干部、教师轮岗交流制度,基本消除区域内城乡、校际间教师配备差距,提升区域义务教育发展水平,基本解决义务教育择校过热等问题,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更公平、更优质的义务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促进公平,区域一体。加快推进教育公平和城乡一体化进程,重点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热点学校的干部与非热点学校的干部交流,教师学历、职称、专业称号偏高学校的教师与教师学历、职称、专业称号偏低学校的教师交流。
  (二)遵循规律,协调推进。遵循干部、教师成长规律,将干部、教师轮岗交流与学校主动发展相结合,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与加强教育人力资源开发相结合,强化措施、有序推进,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三)统筹兼顾,有利发展。立足学校、干部、教师的实际,力争做到既平稳交流,又兼顾方便干部、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既保证现有教育质量稳步提高,又不影响学校办学特色,促进全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区域为主,因地制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干部、教师轮岗交流制度和方案。城区学校与农村学校,中心校与周边学校之间可以通过组建教育集团、名优校托管等形式开展系统内部的干部、教师轮岗交流;也可以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按要求在区域内学校间统一进行调配。2012年,各区域内学校间干部与专任教师的高一层次学历比例、中学高级教师职称及骨干教师称号比例大致相当,达到基本均衡。
  (二)把握标准,定期交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干部在同一学校任职满6年以上的、离退居二线满6年的,教师距法定退休年龄满10年的、在一所学校工作满6年的,原则上均应轮岗交流。干部按照平均每年不低于干部总数15%的比例交流,教师按照每年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15%、骨干教师(具有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专业荣誉称号)按照每年不低于骨干教师总数15%的比例交流。把干部、骨干教师的轮岗交流作为重点,其他教师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也可交流。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因病不能保证正常工作及孕产期的干部、教师暂不交流。
  (三)加强管理,规范操作。轮岗交流期间,干部、教师的人事隶属关系是否调整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轮岗交流时如同时调整人事关系,所聘专技岗位等级划转到工作学校,轮岗交流干部、教师按原等级聘任,轮岗交流学校中学高级教师的结构比例达到系统内平均水平的,原则上不再划转中学高级教师岗位。如不调整人事关系,轮岗交流的干部、教师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按规定进行岗位聘任。以上两类情况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随人划拨到工作学校,由工作学校按照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考核发放,年度考核在工作学校进行。按规定参加轮岗交流的干部、教师,可以参与评优评先,可按规定晋升职称、聘任高一级专技岗位、提拔高一级管理岗位,特别优秀的骨干教师可超岗评审职称。不按规定参加轮岗交流的干部、教师,不得享受上述待遇,年度考核等第另行确定。加强轮岗交流干部、教师的档案管理,记录并保存轮岗交流的时间、学校、工作表现、年度考核结果等情况。
  四、交流程序、办法
  (一)宣传发动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召开干部会议,宣讲义务教育干部、教师轮岗交流的法律、政策,使每一位干部、教师都懂得轮岗交流的重要意义。
  (二)干部交流
  1.交流时间。聘任期结束的当年。
  2.交流方式。校级领导交流采用个人志愿与组织统筹、竞争上岗与组织选拔相结合办法进行;中层干部在任期结束的当年,参加系统内学校中层干部的公开竞聘,竞聘上岗的按中层干部身份交流,落聘的按教师身份交流。
  (三)教师交流
  1.明确指标。教育行政部门从学历、职称、专业称号等方面测算所属义务教育学校每学年须交流的教师数量指标,明确相互交流的学校。
  2.征求意见。学校征求在交流范围内的教师是否愿意参加轮岗交流,填写轮岗交流表格。
  3.学校推荐。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明确的教师轮岗交流年度数量指标和相互交流的学校,采用恰当的方式从愿意参加轮岗交流的教师中,确定当年参加轮岗交流教师名单和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4.行政统筹。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和轮岗交流教师双向选择。双选不成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指定交流学校。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管理责任,负责统筹、实施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轮岗交流工作,成立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实施。
  2.营造良好氛围。充分认识干部、教师轮岗交流的重要作用,动员干部、教师自觉参加轮岗交流活动,大力宣传干部、教师轮岗交流的重大意义、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
  3.加强督查考核。将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情况,列为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列为各地教育管理部门督导考核的重点内容,强化过程管理与评估。

                                                                 二 〇 一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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