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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省经信委发改委《关于开展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53/2016-0005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经信产业〔2016〕168号 发布机构:市经信委
生成日期:2016-06-06 公开日期:2016-06-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转发省经信委发改委《关于开展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经信委发改委《关于开展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常经信产业〔2016〕168号

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发改局:

    现将省经信委、发改委《关于开展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6〕307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企业遵照文件要求执行。

请各辖市、区经信、发改部门联合行文,于6月24日前,将本辖区范围内存在的落后设备名称及所属企业,报市经信委、发改委。并在8月底和11月底前将阶段性工作进度分别书面报送市经信委、发改委。

    联系人:市经信委产业政策处欧阳军,电话:85681270

            市发改委工业处刘丹翡,    电话:85681065

    附件:省经信委、发改委《关于开展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6〕307号)

2016年6月6日

        关于开展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的通知

苏经信产业〔2016〕307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局)下发《关于印发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6〕167号),现将《通知》及《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见附件)予以转发,并就我省开展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确保年内实现钢铁落后产能应退尽退,坚决不留死角。

    二、各市要在今年3月份排查和报送钢铁企业基本情况(按苏发改工业发〔2016〕166号文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辖区内钢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确认有无落后产能装备(400立方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等,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铁合金转炉和特钢电炉除外),以及相关企业名单,并与6月30日前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三、对现存落后产能装备立即实施关停,督促企业限期(2016年11月底前)予以拆除,任务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

    四、各市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切实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生产设备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五、请各市分别于9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将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联系人:

    省经信委产业政策处    陈继勇    025-83392460

    省发改委工业处        阮诗平    025-83701337

    附件:《关于印发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6〕167号)

        2016年5月24日

特  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产业〔2016〕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炭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部署,现将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钢铁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煤炭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合称《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淘汰落后产能是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推动行业脱困发展的重要措施。“十二五”时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各地攻坚克难、扎实工作,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进入攻坚期,结构调整任务更加繁重、时间更为紧迫。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上来,在省(区、市)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抓好《行动方案》实施,做到落后产能应退尽退。

    二、强化协调配合

    各地要用好已有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钢铁、煤炭行业牵头部门,要强化综合协调,把握时间节点,统筹推进工作,做到部署到位、责任到位、监督到位、落实到位,并按照《行动方案》的进度要求,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各参与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落实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三、依法依规淘汰

    各地在开展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时,要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高度,与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相结合、与依法行政和深化改革相结合、与节能降耗和污染防治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实施工艺技术、装备规模、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等标准,认真落实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价格政策,形成淘汰落后产能的法治环境和市场倒逼机制。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注意总结淘汰落后产能、多渠道转岗安置职工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进行宣传,加强示范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社会信心。

    五、联系人及电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冯欣  010-68205196

    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  孙士瞳  010-68502467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张少锋  刘涛  010-68555083/5099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司  江洪清  010-64463187

    附件:钢铁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16年5月4日

附件:    

    钢铁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参加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钢铁工业协会等单位参加。

    二、专项行动时间

    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

    三、淘汰落后生产设备范围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有关规定,立即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钛合金转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特钢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

    四、实施步骤及重点工作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6年5月-6月)。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按照所列的淘汰落后生产设备范围,全面摸底排查落后生产设备数量及产能,切实摸清落后产能存量,列入2016年压减钢铁产能任务,做到应退尽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7月-12月)。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督促有点企业拆除相应的治炼设备,严禁异地转移。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10月-12月)。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加强工作全过程监督,组织开展检查验收,逐户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门户网站公告已完成淘汰任务企业名单及设备清单。

    (四)检查考核。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统一组织对各地压减钢铁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由工商总局纳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信用约束。

    五、相关要求

    (一)妥善安置职工。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切实做好淘汰落后生产设备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指导地方和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及风险应急预案,依法依规推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二)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举报制度,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工作进展和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综合协调,统筹推进钢铁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各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于2016年9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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