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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核查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53/2016-0004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经信产业〔2016〕121号 发布机构:市经信委
生成日期:2016-04-25 公开日期:2016-04-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转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核查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核查的通知》的通知
常经信产业〔2016〕121号

各辖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核查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6〕20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该文件确定的核查范围、核查内容及有关要求,全面开展核查工作,并做好省抽查的准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新能源车辆的核查。由各辖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对2013年以来本地区推广应用的新能源车辆逐一核查,形成自查报告,于2016年5月6日前,将填报的附件1、附件2、附件4,随自查报告一并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并将电子文档发至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联系人邮箱。同时,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将组织重点抽查。

    2、充电设施的核查。由已申报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2016年5月6日前,将填报的附件3、附件4,随自查报告一并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并将电子文档发至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联系人邮箱。同时,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将组织现场核查。

    3、请及时通知车辆使用单位、已申报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汽车销售机构(配合提供私人领域消费者购买的车辆信息),如实报告数据和相关情况,确保核查情况真实可靠。

    市经信委联系人:欧阳军

    电话(传真):85681270,邮箱:czjxwcyc@163.com

    市财政局联系人:卞丽萍

    电话:85681240         邮箱:bliping_204@163.com

    附件:《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核查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6〕201号)

2016年4月25日

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核查的通知

苏经信产业〔2016〕201号

各省辖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财政局: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全面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已获得或已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每一辆车和每一座(个)充电设施,重点核查已申报但尚未获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2015年度推广应用的车辆和充电设施。

    二、核查内容

    (一)车辆一致性情况。推广车辆类型及型号、电池类型及型号、电机类型及型号等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信息的一致性。

    (二)车辆运行使用情况。推广车辆实际运行情况(包括车辆用途、行驶里程、配套设施建设、安全管理、驾驶人员等),营运的新能源客车、专用车是否具有客运或货运等资质。

    (三)充电设施情况。充电设施使用、维护情况。

    三、核查方式

    这次核查将采取全面自查、重点抽查、同步交叉方式进行。

    (一)全面自查

    各推广应用城市自查工作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5月上旬全面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核查汇总表》(附件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核查表》(附件2)、《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表》(附件3)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4)一并于5月10日前随文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并将电子档发至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联系人电子邮箱。

    (二)充电抽查

    在各推广城市组织自查的同时,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方面对部分重点市实地重点抽查。

    四、有关要求

    (一)核查工作由各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地应对2013年以来本地区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逐一核查,确保自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市要通知车辆使用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积极配合,如实报告数据和相关情况,确保核查工作顺利完成。对于拒绝配合核查的单位将取消补贴资金,已经下达的补贴资金予以追回。

    省经信委联系人:董晓佳

    联系电话:025-83392407,传真:025-68908163

    邮箱:dxjwuhan@163.com

    省财政厅联系人:李度星

    联系电话:025-83633103

    邮箱:jsczliduxing@163.com

    附件: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核查汇总表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核查表

    3、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表

    4、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2016年4月8日

附件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核查汇总表

推广城市:                                                                                         填表日期

序号

地区

推广单位

车辆生产企业

车辆类型

车辆型号

推广时间

推广数量

省级补贴金额

地方补贴金额

核查情况

处理建议

备注
















































































































































注:“地区”按推广城市所属区、县(市)填列。

附件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核查表    

序号

内容

要点

具体内容

1

企业相关信息

经营范围


营运资质(客运、货运等)


职工人数


2

推广车辆相关信息

车辆用途


车辆类型、型号及数量


电池类型、型号及数量


电机类型、型号及数量


车辆是否改装


车辆总行驶里程


车辆月均行驶里程


单车月均行驶里程


驾驶人员情况(人数、证件)


3

补贴资金获取情况

省级补贴资金


市级补贴资金


附件3: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表    

    运营企业名称:    

序号

内容

要点

具体内容

1

充电设施

相关信息

建设时间


充电站(或桩群)总数


充电桩总数(分交直流)


充电设施总功率


监控系统建设


移动支付系统建设


运行维护队伍建设


2

充电设施使用情况

服务单位或群体


总充电量(千瓦时)


充电过程中有关问题


核查人签名:                       核查日期:

附件4: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     

申报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申报补贴类别


申请财政资金

万元

单位所在地


责任人


联系电话


项目申报单位承诺:

1.本单位近三年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

2.申报的所有材料均依据相关规定据实提供。

3.专项资金获批后将按规定使用。

4.如违背以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同意有关主管部门将相关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的,同意在相关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项目申报责任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      (公章)


日期:

      注:1.本表由已申报但尚未获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填列。

          2.“申请补贴类别”应填列“购车补贴”或“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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