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经信(经发)局、环保局:
现将江苏省经信委、江苏省环保厅《转发关于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实施工作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3]54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有关文件标准,梳理本地区再生铅企业和项目,将拟申请再生铅准入公告的企业名单于8月底前报市经信委和市环保局,将审核后的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等材料(含电子版)一式9份于10月底前报送市经信委。
联系人:蓝滢 联系电话:85681224
电子邮箱:czly0308@126.com
附:《转发关于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实施工作的通知》
2013年8月1日
转发关于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实施工作的通知
苏经信节能[2013]547号
各市经信委、环保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经信委(局)、环保局: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实施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2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做好全省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核查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经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照有关文件标准、突出重点,确实拟申请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关于8月底前报省经信委和环保厅。同时,各地经信、环保部门组织本地企业认真填报相关材料,并加强对申请行业准入企业现场指导和督促检查,于10底前将审核后的准入公告申请书等材料(含电子版)一式8份报送省经信委。依据准入条件和有关环保要求,省经信委和环保厅将联合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于12月底前将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保部。
联系人:省经信委节能处 陈姗姗 电话:025-86630131
邮 箱:chenshanshan80@163.com
2013年7月3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实施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13]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工信部联节〔2013〕92号),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8号)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建再生铅项目准入标准
(一)严禁新建单系列生产能力在5万吨/年以下及采用坩埚熔炼、直接燃煤反射炉熔练工艺的再生铅项目。各地区在规划建设再生铅项目时应按照《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工信部联节〔2011〕51号)有关布局规划要求执行。
(二)严格按程序标准要求开展新建再生铅项目环评、能评工作。新建再生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由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新建再生铅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依法通过有关部门审批。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本地区在建的再生铅建设项目按照准入条件和环保核查要求进行评估审查。
二、做好现有再生铅企业准入公告管理
(四)为加快再生铅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按照《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对再生铅行业所有生产企业实行准入公告管理制度。
(五)各再生铅企业应对照《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的各项要求,对本企业再生铅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技术及装置、能源和原材料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各项技术指标进行自查,并按要求将自查情况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要明确相应整改措施及达到准入条件的时间表。
(六)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于2013年底前完成所有再生铅企业准入条件核查工作,将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分批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向全社会发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不符合准入条件要求企业的监督检查,推动优胜劣汰。
三、抓紧淘汰落后再生铅生产能力
(八)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已列入落后产能淘汰范围。各地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按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求,将落后再生铅生产能力列入淘汰名单予以淘汰。对1万吨/年以下再生铅生产能力,以及坩埚熔炼、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等工艺及设备,各地区应立即组织予以淘汰。2013年底以前,将3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生产能力列入落后产能淘汰范围予以淘汰。
四、加强再生铅企业行业准入督导检查
(九)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要求,负责对本地再生铅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作用,协助做好准入条件实施工作,加强行业协调和自律管理。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力量,对再生铅企业准入条件实施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对未按规定执行的企业和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
(十一)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入准公告抄送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税务、质检等有关部门,作为享受各类专项资金、优惠政策措施和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参考依据。
附件: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5月20日
附件:
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铅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贯彻落实《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严格实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推进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申请准入公告的再生铅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以联合公告形式发布符合《准入条件》的再生铅生产企业名单。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准入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负责本地区再生铅企业准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核实
第四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再生铅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独立的生产厂区;
(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两者一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等发展规划的要求;
(四)所生产的再生铅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五)符合《准入条件》中有关规定和要求;
(六)列入环境核查公告名单。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再生铅生产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附后,以下简称《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六条 准入公告的申请工作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申请主体。集团公司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单独申请。同一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单独填写《申请书》,在准入申请时一并提交。
第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准入条件和有关环保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准入公告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第八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要求将经初审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报环境保护部。
第三章 复核与公告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环境保护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研究院所和专家,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初步确定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名单。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向社会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以联合公告形式公布;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于每年3月底前将《准入条件》有关要求执行情况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投诉或举报。
第十三条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准入公告名单内企业的监督检查,组织有关行业协会、研究院所和专家对进入准入公告名单的再生铅生产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准入公告名单内企业相关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按准入申请渠道报告。
第十四条 准入公告名单内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填报《申请书》时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要求的;
(三)被从环境核查名单中除名;
(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违法行业或突发环境事件、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准入公告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撤销公告资格应提前告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并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和申辩情况进行论证,决定是否撤销企业公告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附:
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申请单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
2013年
表1
再生铅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单位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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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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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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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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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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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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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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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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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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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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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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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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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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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国有□ 集体□ 民营□) 中外合资□ 港澳台□ 外商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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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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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请准入公告□ 再次申请准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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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情况
|
已上市(境内□ 境外□) 否□
|
工商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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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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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地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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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年度产品
产量(万吨)
|
|
上年度产品销售量(万吨)
|
|
上年度企业
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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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再生铅
企业环保核
查公告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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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获得危废经营许可证(需附证明复印件)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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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需要按照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内容填写,可另附页。
表2
再生铅企业准入情况表
企业名称: (单位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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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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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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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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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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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批复情况
|
工业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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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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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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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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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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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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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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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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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业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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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局是否符合《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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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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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局是否符合《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
|
是□ 否□
|
|
7
|
项目建设设计单位是否具有国家批准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行业资质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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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周边是否有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
是□ 否□
|
|
9
|
与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以及食品、药品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距离
|
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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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业厂址选择是否符合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的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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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生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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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系列生产线/单系列生产规模
|
废铅酸蓄电池
破碎分选能力
|
废铅酸蓄电池
熔炼能力
|
需要提供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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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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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系列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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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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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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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铅酸蓄电池自动破碎分选系统
(须附整套预处理照片,能清楚显示自动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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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照片
|
型号
|
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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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
年月
|
数量
|
实际破碎处理
能力(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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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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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
铅膏脱硫及副产品回收系统
(须附整套预处理照片,能清楚显示铅膏脱硫、副产品回收工艺)
|
提供照片
|
型号
|
厂家
|
出厂
年月
|
数量
|
实际脱硫量/副
产品量(吨/天)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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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铅栅连续熔炼系统
(须附整套系统照片,能清楚显示铅栅熔炼工艺)
|
提供照片
|
型号
|
厂家
|
出厂
年月
|
数量
|
实际铅栅熔炼
量(吨/天)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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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铅膏熔炼及余热利用系统
(须附整套系统照片,能清楚显示铅膏熔炼工艺)
|
提供照片
|
型号
|
厂家
|
出厂
年月
|
数量
|
实际铅膏熔炼
量(吨/天)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
再生铅合金精炼系统
(须附整套系统照片,能清楚显示合金精炼工艺)
|
提供照片
|
型号
|
厂家
|
出厂
年月
|
数量
|
实际合金精炼量
(吨/天)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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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再生铅生产环保处置系统(废气、废水、废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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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照片
|
型号
|
厂家
|
出厂
年月
|
数量
|
实际环保处置量
(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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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18
|
|
加料口不加料时时否出于关闭状态
|
是□ 否□
|
|
19
|
|
是否配套有粉尘收集设施
|
是□ 否□
|
|
20
|
|
是否做到水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泄
|
是□ 否□
|
|
21
|
是否配套有污水处理设施
|
是□ 否□
|
|
22
|
是否配套有嗓音控制设施
|
是□ 否□
|
|
23
|
是否满足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有关要求
|
是□ 否□
|
|
24
|
是否采用节能、环保、高效地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如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环保产业设备目录要求)
|
是□ 否□
|
|
25
|
|
产品质量是否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
是□ 否□
|
|
26
|
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数量
|
|
|
27
|
是否建立了质量管理制度
|
是□ 否□
|
|
28
|
是否通过ISO9000认证
|
是□ 否□
|
请提供复印件
|
29
|
是否通过ISO14000认证
|
是□ 否□
|
30
|
产品化验仪器
|
提供照片
|
型号
|
厂家
|
出厂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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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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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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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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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
利用原生矿合并处理含铅废料的企业能源消耗及资源综合利用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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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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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单独处理含铅废料的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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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铅)
|
铅总回收率(%)
|
提供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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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废水循环利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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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现有再生铅生产企业
|
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铅)
|
铅总回收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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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冶炼旗渣中铅含量(%)
|
废水循环利用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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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环境保护
|
是否有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并按要求完成
|
是□ 否□
|
|
37
|
各类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38
|
是否定期进行环境应急培训与演练
|
是□ 否□
|
|
39
|
是否储备应急物资
|
是□ 否□
|
|
40
|
是否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是□ 否□
|
请提供复印件
|
41
|
是否严格执行废物转移移联单制度
|
是□ 否□
|
请提供复印件
|
42
|
作业场地地面是否有防腐蚀措施
(硬化厚度)
|
是□ 否□(_米)
|
|
43
|
车间内是否配套安装负压装置
|
是□ 否□
|
|
44
|
废水排放是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是□ 否□
|
请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
|
45
|
粉尘排放是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是□ 否□
|
46
|
噪音是否达到《工业企业厂届环境噪音排放标准》
|
是□ 否□
|
47
|
废渣及污泥等危废物是否按国家有关要求交相关资质的企业集中进行处理
|
是□ 否□
|
|
48
|
专职环保管理人员数量
|
|
|
49
|
是否有完善的安全环保制度
|
是□ 否□
|
|
50
|
是否有废水收集和循环利用系统
|
是□ 否□
|
|
51
|
是否有废酸回收处理措施
|
是□ 否□
|
|
52
|
是否有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事件应急设施和处理预案
|
是□ 否□
|
|
53
|
是否安装废弃在线自动检测设备
|
是□ 否□
|
|
54
|
是否有健全的各项环保记录和生产管理制度
|
是□ 否□
|
|
55
|
|
废电池处理是否符合《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
是□ 否□
|
|
56
|
废塑料处理是否符合《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
是□ 否□
|
|
57
|
安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
|
消防设施是否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
是□ 否□
|
|
58
|
项目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是□ 否□
|
请提供复印件
|
59
|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
|
是□ 否□
|
|
60
|
职业请帖防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须提供职业病危害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文件)
|
是□ 否□
|
|
61
|
是否制定完善的岗位操作守则和工作流程。
|
是□ 否□
|
|
62
|
是否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
是□ 否□
|
请提供复印件
|
63
|
参加过行业岗位技能培训人员数量
|
是□ 否□
|
|
64
|
是否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
是□ 否□
|
|
65
|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
是□ 否□
|
|
66
|
是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
|
是□ 否□
|
|
67
|
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
|
是□ 否□
|
|
68
|
是否有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
是□ 否□
|
|
69
|
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需附员工劳动合同书样本)
|
是□ 否□
|
请提供复印件
|
70
|
是否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
|
是□ 否□
|
请提供验收报告复印件
|
71
|
是否通过OHSAS18001认证
|
是□ 否□
|
请提供复印件
|
注:所有涉及环保标准的内容均需附有关证明复印件或说明文字。纸面不敷、可另附页。
声明:以上所有材料真实有效,有据可查、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公章)
表3: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
申报单位: (单位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申请企业
|
|
申请时间
|
|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注:纸面不敷、可另附页。
表4: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
申报单位: (单位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申请企业
|
|
申请时间
|
|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注:可另附页。
表5:
专家组审核意见表
申报单位: (单位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准入内容
|
是否达到行业准入要求
|
1
|
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生产布局
|
是□ 否□
|
2
|
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
|
是□ 否□
|
3
|
能源消耗及资源综合利用
|
是□ 否□
|
4
|
环境保护
|
是□ 否□
|
5
|
安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
|
是□ 否□
|
专家组审核意见:
专家组长签字: 专家组副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注: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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