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支队、市社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39号)和有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文件精神,使执法人员自觉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贯穿到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切实提高医疗部门的行政执法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
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对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充分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和局各单位部门要充分认识“三项制度”的重要性,认真按照省、市要求,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履职尽责,扎实开展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全力实现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切实维护公民、社会组织及医疗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各单位部门作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加强专题学习培训和宣传,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二、统一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
(一)强化事前公开。根据医疗保障部门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按照“三级四同”的要求,统一、规范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办事指南、举报投诉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在本机关或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实现与政府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的对接共享,并实行信息动态管理。
(二)规范事中公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和向当事人出具执法文书,并要主动向当事人做好告知和解释工作。全市医疗保障政务服务窗口应当通过设置公示牌、发放宣传资料、电子触摸屏等方式明示当班工作人员姓名、服务工号、岗位职责,并公示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名称、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加强事后公开。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主动公开执法决定信息,并在执法决定作出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作出执法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拓展公开渠道。要在以政府行政执法公示平台、本机关或当地政府门户网站为主要公示载体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公开渠道,利用微信公众号、政务APP、本行政区域内主流报纸、广播电视、政府新闻发布会、服务窗口设立的电子显示屏等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五)明确职责分工。按照“三定”方案职能配置,明确各有关处(科)室、单位的执法公示职责,并建立发布、审核、纠错、监督机制,法制职能机构要切实履行公示信息内容的审查职责。承担公示职责的有关处(科)室、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
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严格执行程序。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和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省局制定的《医疗保障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启动、调查取证、听证,审查与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程序,并做好全过程记录。
(二)规范文字记录。认真执行省、市局制定的医疗保障部门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各地要按照统一的格式文本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并全面规范行政执法用语。
(三)推行音像记录。要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重点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四)发挥记录实效。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发现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全面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落实审核主体。各地和各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是法制审核的主体。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注重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素养的人员调整到法制审核岗位。可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二)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各地、局基金监管部门等要根据执法层级、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编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两类执法行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原则上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三)明确审核内容。主要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等。行政执法承办业务部门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和局各部门要将加强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与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和优化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结合起来,积极与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行政府法律顾问、推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开展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相结合,着力解决医疗保障执法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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