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城市管理局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17/2020-0000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城管〔2020〕4号 发布机构:市城管局
生成日期:2020-01-03 公开日期:2020-01-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城市管理局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城市管理局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城管〔2020〕4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城市管理局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城市管理局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市城管局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保证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由局(局属单位)全额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市容环境、环卫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城市管理新建、扩建、改建、大修项目。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拟列入市级政府投资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由局规划工程处汇总编制,每年8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提出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的申请。

局业务处室和局属各单位根据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管理工作需要,组织项目的培育和储备,积极推进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三条 处室职责

局规划工程处负责计划汇总申报,实施全过程质量进度等流程监管。局市容管理处、环境卫生管理处、城市绿化管理处、园林管理处、社会绿化统筹处(应急管理处)、科技信息处、财务审计处、机关党委等根据处室职责负责相关条线管理,组织相关局属单位,提出建设目标、审查方案、跟进项目实施、开展专项督查等。

第四条 建设单位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一般按属地、业务范围一致的原则确定。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总投资和总工期,合理安排分年实施的内容和投资计划,做好项目建设计划的编制、调整和申报工作,保证建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及在规定的建设期内建成投运。

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法规、文件精神,承担组织实施主体责任,“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健全决策机制、审核审计等制度,完善流程规范、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内控制度,落实采购人等责任清单,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

建设单位应接受市相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避免私相授受、私下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应及时与机关党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联系,共同研究同步预防措施,明确廉政风险点,做到承发包合同与廉政责任书一起签订,切实防止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五条 审批权限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一)建设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三重一大”和内控制度,提交局审查审议的事项,应事先经本单位集体会议研究决定。

(二)建设单位提交局审查审议的建设项目事项,由相关业务处室初审后提出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研究决定。

(三)下列事项应提交局党组审议:

1.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2.确定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形式;

3.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4.变更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5.增加投资概算,实际总投资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投资10%的;

6.分项工程设计变更增加投资达50万元或超过中标价10%的;

7.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需中(终)止实施的;

8.其他按规定需提交的事项。

第六条 项目管理形式

建设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和项目实际向局申请采用代建制、总承包等项目实施方式,但其主体地位和责任不变。

申请报告中应明确方式和理由。全过程代建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建设阶段代建的,在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

第七条 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局研究确定的相关建设单位即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二)甲方代表负责制。应落实专人担任甲方代表,对项目前期、施工和质保期(质量、计量支付、协调、安全)、移交、审计等总负责,并承担主管责任。

(三)招标投标制。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全部进市场招投标,合理划分标段,严禁肢解工程。设计、监理、代建和中介服务等应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具有相应要求的单位,其中限额以内不需采取政府采购招标的,具体方式由建设单位依据其内控制度确定,宜委托有资质的平台开展。

(四)建设监理制。全部委托专业单位实行质量和安全监理。

(五)跟踪审计制。全部委托专业机构实行审计,宜采用跟踪审计形式,具体按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六)岗位责任制。按流程分设项目方案审核、工程前期、拆迁、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和采购、施工许可、质安监、外部协调、竣工验收、资料整理、计划进度等岗位,分工到人,职责明确,在甲方代表领导下,紧密协作。

(七)合同管理制。按照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服务合同管理的要求,签订和履行工程合同,落实履约担保,明确管理要素,不断完善合同示范文本。

(八)职能处室监管制。局分管领导督办,相关业务处室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根据需要开展项目后评估工作。

第八条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在完成以下程序后方可开工。(一)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二)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五)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

(六)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

(七)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八)领取《拆迁许可证》;

(九)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开工前审计;

(十一)施工图文件的审查、办理工程报建及招标投标手续;

(十二)开工报告的审批;

(十三)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档案登记等手续;

(十四)领取《施工许可证》。

其中确无法办理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局规划工程处提交缺项报告。

现状绿地实施改造或新建绿地,建设单位宜在开工前与原绿地管理单位或拟接受绿化管理单位达成竣工验收后绿地管养期内保洁保安等日常管理责任协议。

第九条 项目立项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编制相关项目立项文件。局规划工程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组织立项文件成果审查。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内容均应符合规定的深度和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应当经市财政部门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提出投资评审低核减率的考核要求。

(二)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三)重点工程项目和技术复杂工程项目,要做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对确有必要的项目,还应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以达到最佳技术及经济效果。

第十条 征收拆迁

(一)具体按市、辖市区相关管理办法实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拆迁政策和补偿安置标准,对需超出拆迁政策进行补偿安置的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必须要求属地征收拆迁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会同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商定。

(二)征收拆迁应按计划推进完成,避免影响总进度。有拖延预期的,应及时会商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方案

(一)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报局审议。局规划工程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结合项目实际采用专家会审等形式开展前置论证评审,会务组织及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建设。施工图按市有关规定送审图机构审查,不在审图机构受理范围的,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审查。未取得审图意见的,不得办理招标投标。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和投资控制

严格遵循可研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额外工程签证,杜绝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的“三超”现象。

确需设计变更的,甲方代表应组织经济性、可行性、必要性论证,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强化项目管理,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一)标段工程结算价超出该标段工程中标价50%的;

(二)工期拖延超出合同工期50%的;

(三)工程资金超付的。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合同管理,对下列行为应以投标承诺或制度、条款等适当方式予以约定违约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

1.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图纸不全,有漏项的,无审图签名的;

2.设计方案经济性差,耐久性差,现场服务或出图时间拖延的;

3.实际投资超可研批复的。

(二)施工单位

1.以抬标、压标、串标等不正当行为谋求中标,被发现的;

2.现场管理班子与投标文件不符,主要管理人员非中标单位员工或授权的;

3.中标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导致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

4.无有效措施保证质量、安全和工期的,或绿化养护方案无针对性措施和人员的;

5.工程被评为不合格或不能一次性验收合格的。

(三)监理单位

1.监理指令不及时,措施不力,不能按期审核或提供监理资料的;

2.未落实旁站、材料、隐蔽工程等监理验收制度,事后补签的;

3.监理人员不能保持独立性,参与施工单位材料采购,或与被监理单位存在利害关系;

4.质量、安全、大气污染、扬尘、渣土等管理不力,项目被查处或通报的。

第十五条 进度报表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局规划工程处及相关业务处室上报相关数据、更新相关政府网站项目资料。

(一)项目开工后15日内,提交审查批准的总进度计划、监理规划和细则、各标段施工组织设计;

(二)项目开工次月起至竣工月(绿化工程至管养期满),每月5日前,提交监理月报(含进度、投资分析,及质量、安全、大气污染、扫黑、廉政等风险防控);

(三)每月15日前,提交上月底项目资金需求、实际到位和实际支付情况表。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相关业务处室、拟接收单位和机关党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相关行业的验收条件和执行规定的验收程序。必须具备:

(一)监理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意见;

(二)全套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需要测绘的须委托测绘);

(三)绿化工程应提交管养期专项工作方案;

(四)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及其责任人姓名,已在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标明。

第十七条 工程档案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真实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在60天内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移交目录(备案表)和有鲜章的竣工图电子数据同步提交局规划工程处。

第十八条 竣工资产移交

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30天内与接受单位办理书面资产暨管理责任交接,提供移交资产清单,明确质保期和质保责任。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完成后30天内,将财务决算报告交接受单位。建设单位和接受单位根据财务决算报告按市有关规定进行转固、帐务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审计

建设单位应制定审计计划,加强项目审计进度督促和责任落实。

(一)征收拆迁审计报告应在拆迁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

(二)工程结算审计。

1.对确需发生的工程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确认;逾期补签的无效。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工程结算。

3.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要求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天内必须提交全部竣工结算资料和报告,并作完整性、真实性承诺;必须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项目施工方承诺工程结算核减率不得超过10%,超出该约定范围的审计费用由施工方承担,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款中扣回;必须明确水电等费用结算方式。

4.建设单位应按城市长效管理考核要求落实绿化工程质保期内保洁、保安等绿地日常管理工作,相关经费经审计确认列入项目投资。

(三)工程财务决算审计。拆迁审计报告和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完成后,立即落实开展工程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一般应在确定财务决算审计单位后3个月内完成财务决算报告初稿。

第二十条 工程财务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工程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各种经济管理责任制,做好工程项目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的支付审核工作,认真执行财经制度,监督财务收支,做好财务分析,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一)除合同约定预付款和启动资金外,征收拆迁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征求跟踪审计意见。

(二)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施工阶段开展月进度跟踪审计,以审计单位审定结果作为进度款批准付款依据。

(三)工程付款应公开公平公正,附件齐全,至少需经甲方代表、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批,且必须支付到合同约定账户,严禁支付现金。

(四)严格支付控制。施工工程结算报告未提交的、审计未完成的或档案未全部移交的,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合同价或初审数的70%。绿化工程应预留不少于10%工程款用于管养期考核支付管养经费。

(五)列入政府年度投资预备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经费先期由建设单位挂账处理,预备超过5年未能实施,经确认终止实施的,建设单位委托审计确认已完成投资额后向局专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 接受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被列入审计机关审计的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被审计单位必须按国家项目审计监督的有关规定,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加强市场信息收集和引导。会同行业协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绿化苗木等工程造价信息收集、发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程管理及投资控制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建设单位宜在年度考核中对绩效优异的甲方代表及其项目管理班子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二)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三)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四)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局机关党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和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纪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