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6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新增项目管理。开展本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合理自主制定试行价格,并按《通知》要求,以正式文件将自主制定项目的试行价格及相关材料报送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其中,市属公立医疗机构报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招采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药保障处,其他公立医疗机构按隶属关系报属地医保局(分局)、卫生健康局。
二、加强价格项目监测。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应按要求建立健全监测制度,跟踪项目执行情况,以季度为周期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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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60号) 附件1附件2 附件3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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