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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国际造船新公约新规范新标准技术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53/2014-0011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经信委
生成日期:2014-01-14 公开日期:2014-01-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贯彻落实《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要求,有效开展国际新公约新规范新标准技术培训工作,制定《国际造船新公约新规范新标准技术培训实施细则(2013-2015年)》
关于印发国际造船新公约新规范新标准技术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要求,有效开展国际新公约新规范新标准技术培训工作,制定《国际造船新公约新规范新标准技术培训实施细则(2013-2015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际造船新公约新规范新标准技术培训实施细则(2013-2015年)

  为贯彻落实《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要求,有效开展国际新公约新规范新标准技术培训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国际造船新公约新规范新标准船舶行业技术培训工作,争取到2015年,使船舶工业企事业单位深入了解对船舶工业影响较大的国际新公约新规范新标准,准确把握有关要求,更快地掌握满足要求的技术和方法,提高船舶设计制造水平,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
  二、培训内容2

    2010年以来生效和拟生效的国际造船新公约新规范新标准,主要包括:
  (一)国际海事组织(IMO)造船相关新公约规则及其新的修正案;
  (二)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新规范技术决议内容解读;
  (三)新公约新规范新标准实施技术指导。
   三、培训范围
  国际航行船舶建造企业、设计单位、科研机构、相关船用设备制造企业技术主管领导、研发人员,及大专院校相关教学科研人员,国际航运企业,地方各级政府行业主管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等,本着自愿原则参加培训。
  四、工作职责
  培训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中国船级社、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重点造船地区相关政府部门、中央企业集团等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工作。各单位分工协作,各司其职。

  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培训工作,审定培训教材,并及时协调解决培训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中国船级社和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负责具体组织培训工作,包括:组织专家编写培训教材,准备师资,每次培训后收集对培训效果、内容的意见以及对国际立法和实施问题的反馈等。
  有关省(区、市)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等,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参加培训,并按照培训计划,负责本地区集中培训的会务等具体组织工作。
  有关中央企业集团负责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参加所在地区的培训及其他需要协助的事宜。
  五、培训方式和安排
  (一)培训方式
  视频会议与现场讲解相结合、分片区和重点省市相结合、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
  (二)培训地点
  ——视频方式:主会场设置在北京或上海,分会场设在国内主要省市中国船级社分支机构会议室(除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云南、贵州、内蒙古、黑龙江、吉林、山西外,目前主要省市均设有中国船级社分支机构)。
  ——分片区和重点省市讲解安排:按照华北地区、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中西部地区和江苏省的方式组织。
  华北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山东省、河北省;华东地区包括上海市、浙江省;华南地区包括福建省、广东省;中西部地区包括湖北省、重庆市、安徽省、江西省;中央企业集团所属企事业单位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培训;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院校根据需要就近参加培训。
  各地区和有关中央企业集团上报的参加培训企事业单位名单地区分配表附后。 
  (三)培训安排
  2013年年底前进行1次视频培训,2014年进行5次分片区集中培训和1次视频培训,2015年进行5次分片区集中培训和1次视频培训(培训计划表附后)。
  六、培训教材和教师
  (一)教材
  1.培训教材由中国船级社、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组织专家编写,经审定后,作为教师讲解的基本内容。
  2.培训教材主要内容为教师现场讲解内容,其他国际新公约新规范新标准内容为自学(国际新公约新规范新标准清单表附后),内容在中国船级社、国际造船新公约新规范新标准工作机制网站上发布,需要学习的人员,可自行下载。
  (二)教师
  由中国船级社、国际造船新公约新规范新标准工作机制专家组成员及相关领域的专家担任。
  七、其它事项
  (一)鼓励各省/市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根据各自实际需要自行组织国际造船新公约新规范新标准技术培训工作。
  (二)本细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根据需要适时修订。

201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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