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金坛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杨某不服被申请人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坛府信公答字〔2022〕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依法已予受理。2022年12月15日,本机关决定将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3年1月17日前作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坛府信公答字〔2022〕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依申请公开案涉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8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要求书面公开在2009年组织实施申请人所在村7组157.879亩耕地进行动迁的责任主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同年9月16日收到其作出信息不存在的答复。申请人不服,认为该答复内容与事实不符:依据被申请人就征地申请人所在村3、4、5、6、7、8组共1071.714亩耕地的《征地土地公告》及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2009年6月1日的征地补偿属于动迁补偿”的坛府信公答字(2018)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可以得出两个事实结论:一、案涉地块于2009年进行了征地补偿;二、案涉地块的征地补偿即是动迁补偿,该动迁补偿即是征地补偿。又根据修改前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依据已进行征地补偿的事实及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责任主体应当保存有案涉政府信息,其作出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为保障申请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坛府信公答字〔2022〕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坛府信公答字〔2018〕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8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书面公开“在2009年组织实施申请人所在7组157.879亩耕地进行动迁的责任主体”。2022年9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坛府信公答字〔2022〕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于9月15日通过EMS邮寄送达申请人,未超过20个工作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正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涉政府信息并不存在。经调查核实,申请人所在村7组157.879亩耕地的动迁系由原金坛市金城镇城南村委负责实施,并非被申请人组织实施,被申请人从未就动迁的“责任主体”制作或者获取过相关信息;其次,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的规定,将检索结果书面告知了申请人,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坛府信公答字〔2022〕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合法、内容正确,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故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快递封面;2、金城镇人民政府和金坛区西城街道城南村委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3、坛府信公答字〔2022〕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书面公开“在2009年组织实施申请人所在7组157.879亩耕地进行动迁的责任主体”。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上述材料。被申请人没有查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2022年9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坛府信公答字〔2022〕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答复申请人:经检索,没有查找到上述信息,你申请的信息不存在。2022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将上述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金坛区金城镇人民政府和金坛区西城街道城南村委出具的《情况说明》均载明申请人所在村7组157.879亩耕地的动迁系由原金城镇城南村委负责实施,并非被申请人组织实施。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快递封面;2、金坛区金城镇人民政府和金坛区西城街道城南村委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3、坛府信公答字〔2022〕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耕地进行的动迁责任主体,其实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咨询房屋拆迁相关问题,在性质上属于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其申请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被申请人的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杨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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