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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省经信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53/2012-0005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经信监察[2012]191号 发布机构:市经信委
生成日期:2012-06-18 公开日期:2012-06-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转发省经信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办法》
关于转发省经信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常经信监察[2012]191号

关于转发省经信委《江苏省工业和

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项目

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委各相关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加大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和透明运行,根据委党组的要求,现将《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

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

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苏经信纪检[2012]242号

 

委各有关处室:

  现将《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

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省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促进省转型引导资金项目的规范操作,保证《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苏经信综合201086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效实施,根据《省纪委监察厅关于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暂行办法》(苏纪法﹝200922号),制订办法。

  第二条省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由驻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实施,各有关处室应予以配合。

  第三条驻委纪检组监察室的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管理过程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资金的投向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导向;

  (三)实施过程中有无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条对省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下列方法:

  (一)重要工作资料备案

各有关处室应将对下列材料及时送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备案。

  1、财务审计处负责提供《专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报告。

  2、综合规划处负责提供有关省专项引导资金年度预算申报情况、最终被上级部门确认的资金数额和用途、各地申报的项目清单、本委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项目指南》、拟公示的《专项项目计划(草案)》、最终确定的《专项项目计划》、汇总的《专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3、各主办业务处室提供相关《专项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审查淘汰说明

  各有关处室对各地省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提出项目安排建议、综合平衡提出《专项项目计划(草案)》时,应对被淘汰的项目简要备注里有,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驻委纪检组监察室。

    (三)专家评审现场监督

  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对主办业务处室组织的专家评审进行现场监督。

  1、各主办业务处室应将专家库名单送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备案。

  2、各主办业务处室在抽取评审专家名单时,应提前告知驻委纪检组监察室,由其派员进行现场监督。评审会前,对已抽定的评审专家名单严格保密。

  3、各主办处室在组织专家评审时,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应派员对评审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各主办业务处室在评审结束后一周内将评审汇总报告驻委纪检组监察室。

  (四)重要信息及时公开

  各有关处室将省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实施过程中按规定应公开的信息,及时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等载体上进行公布。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对信息公布情况进行督查。

    (五)项目审批网上运行

  办公室(信息中心)应运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为省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网上审批提供平台。各有关处室应支持、配合办公室(信息中心)开展工作,完善审批流程,逐步实现网上审批。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应发挥电子监察系统的实时监控作用。

  (六)项目实施管理督促

  各有关处室应制订出项目计划执行的实施管理办法,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备案。对开展实施管理不到位的主办业务处室,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提出工作要求,督促其开展跟踪检查。

  (七)项目实施管理抽查

  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派员参与财务审计处组织的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  各主办业务处室应认真调查处理业务投诉,及时给投诉人进行解答或回复。在开展项目计划执行跟踪检查和办理业务投诉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视问题性质分别向分管领导和驻委纪检组监察室进行汇报、反馈。

  第六条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受理有关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管理的举报、申诉,负责制止、纠正违反《实施细则》的行为。对工作上存在推诿扯皮、消极应对、效率低下等行为的处室和个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对因工作失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导致发生虚假项目、劣质项目、资金流失乃至贪污受贿的处室和个人,按照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第七条其它

  (一)本办法所称省专项引导资金与《实施细则》中概念一致。

  (二)各市、县(市)经信部门(中小企业局)的纪检监察机构应积极参与和配合省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并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工作办法。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驻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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