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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辽宁和云南两起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08-0009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08〕103号 发布机构:市安监局
生成日期:2008-10-29 公开日期:2008-11-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现将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辽宁和云南两起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通报〉的通知》(苏安监办〔2008〕8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将本通知精神迅速传达到辖区内各相关部门和化工生产企业,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回头看”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各生产企业要积极开展隐患自查,吸取事故教训,依法生产经营,加强安全监管。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辽宁和云南两起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常安监〔2008〕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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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安监〔2008〕103号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辽宁和云南
两起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辽宁和云南两起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通报〉的通知》(苏安监办〔2008〕8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将本通知精神迅速传达到辖区内各相关部门和化工生产企业,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回头看”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各生产企业要积极开展隐患自查,吸取事故教训,依法生产经营,加强安全监管。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辽宁和云南
两起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苏安监办〔2008〕88号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辽宁和云南两起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危化[2008]179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到辖区内各相关部门和化工生产企业,并结合近期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工作部署以及《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苏安办[2008]61 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1、最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迅速扭转当前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办[2008]180号)。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最新要求,深刻汲取今年以来全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训,充分认识我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以及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认识,依法从严监管,强化措施落实,坚决杜绝化工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2、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08]28号)要求,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开展一次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专项行动。凡没有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未及时换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要责令其立即停产停业;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或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的,要从严惩处。
3、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省安委办有关工作部署,迅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回头看”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安全检查要“实”字当头,力戒走过场、搞形式。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切实查找隐患,解决实际问题。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近期有关加强化工行业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通知要求和工作部署,真抓实干,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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