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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严禁非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09-0000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09〕14号 发布机构:安监局
生成日期:2009-01-24 公开日期:2009-01-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现将省安监局《关于严禁非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通知》(苏安监〔2009〕1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严禁非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通知》的通知
常安监〔200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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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安监〔2009〕14号

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严禁非法生产使用
危险化学品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监局,有关单位: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严禁非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通知》(苏安监〔2009〕1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地要高度重视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工作,充分认识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监部门许可,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安监部门的重要职责。对违法违规生产、试制、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一经查实,必须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认真梳理各类非法违规行为。各地要迅速部署和落实省局文件精神,针对文件中所提及的非法生产、试制危险化学品、化工装置试生产、租赁化工生产厂房、车间或生产装置、化工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小型精细化工企业等各类情况认真排查和梳理。并分门别类地采取措施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三、坚持定期报告制度。各地接通知后,要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各化工生产企业。要畅通信息渠道,并落实专人负责,于每月25日定期向市局危化处上报本地区打击处理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苏安监〔2009〕16号

关于严禁非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9年1月12日,常熟赛礼隆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经初步调查,该企业未经任何安全生产许可,私自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导致事故发生。近年来,我省已发生数起化工生产企业因违法非法生产、擅自试制新产品或将生产装置、设施出租给不具备条件的租赁人违法生产、试制危险化学品引发的事故。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现结合我省化工生产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严禁非法生产、试制危险化学品
各地要结合前一阶段国家、省关于打击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精神,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对非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清理整顿,向广大化工生产企业宣传国家有关法规文件精神,以及因为擅自试制生产危险化学品易造成的严重危害,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生产。对发现的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利用原生产装置擅自试制生产其他危险化学品,或将生产装置、设施出租给其他人擅自试制、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要严厉查处。对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按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或生产,情节严重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利用原生产装置擅自改变生产品种或试制新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按非法违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从严处罚。
二、加强化工装置试生产的管理
各地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要求,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制度,督促企业落实试生产环节的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化工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试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编制切实可行的试生产方案并经专家论证,落实装置开、停车的各项安全措施。试生产期间要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跟班、带班,随时注意并掌握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严禁强行开车。要严格新产品的试制,化工新产品要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严禁将不成熟的实验室工艺直接投入生产环节。
三、严格化工生产厂房、车间或生产装置的租赁行为
各地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租赁生产厂房、车间或生产装置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凡租赁厂房、车间或生产装置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一律按照新建项目管理,其安全间距、建(构)筑物结构等必须符合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不得擅自设置“厂中厂”。现有的租赁其他企业厂房、车间或生产装置从事化工生产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无法整改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化工生产企业将其厂房、车间或生产装置出租进行化工生产的,要实行出租方报告制度。出租方要将承租人、出租用途等情况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未执行报告制度擅自出租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造成事故的,同时追究租赁双方的责任。
四、严格化工建设项目工艺管理
各地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要严格生产工艺的审查,对工艺来源不清、采用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或设备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对工艺有疑问的,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安全评价机构在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时,要就企业已采取或拟采取工艺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分析评价,并作出“可行”或“不可行”的明确结论。
五、规范小型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
精细化工生产企业要规范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变更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要根据精细化工生产特点,进一步加强生产作业现场防火防爆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设施齐全完好。要修订完善重点岗位和关键装置的应急处置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对员工进行危险工况下应急处置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和自我防护能力。
各地接通知后,要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各化工生产企业。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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