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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确保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时效性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09-0005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09〕60号 发布机构:安监局
生成日期:2009-04-28 公开日期:2009-05-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现将《关于确保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时效性的通知》(苏安监〔2009〕83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做好本地区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各辖市、区安监局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事故报送工作的严肃性、时效性和准确性,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确保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时效性的通知》
常安监〔200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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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安监〔2009〕60号

 

各辖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关于确保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时效性的通知》(苏安监〔2009〕83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做好本地区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各辖市、区安监局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事故报送工作的严肃性、时效性和准确性,确保信息渠道畅通。一要做好事故报告值班工作,确保有人负责信息调度和应急值守,坚持24小时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二要及时、准确上报事故。对所发生的死亡事故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各辖市区安监局必须以传真或电话,在第一时间内报市安监局,同时必须做好事故的跟踪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三要严肃事故报告纪律。今后凡不及时报送信息,造成迟报、漏报和瞒报事实的要实行纪律追究。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确保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时效性的通知
苏安监〔2009〕83号
各市安监局: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的要求,确保一旦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在第一时间做好信息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较大及以上事故信息,在第一时间上报。
各市局对辖区内发生的所有安全生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含较大涉险事故、各类非法生产经营事故、事故性质暂时不清的较大事故及其它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要做到24小时“接报即报”。无需请示审批环节,立即先用电话报告省局调度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对于事故现场情况紧急的事故,各县(市、区)基层安监局、乡镇安监站或事发单位,在第一时间报告上级安监局的同时,可以越级上报省局。
重、特大事故,从事故发生时起算,市局报到省局不得超过两个半小时;较大事故,市局报到省局不得超过五小时。
事故快报信息报出后,事故抢险抢救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续报,不得延报。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自事发7日内,其它生产安全事故自事发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补报,不得瞒报、漏报。
二、建立健全信息调度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完善信息报送机制。
事故信息报告和值班调度工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各市安监局是依法向省局报告所属辖区内发生的所有较大及以上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提高对事故报告政治性、政策性和法定时效性的认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其相关通知和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调度值班责任制,落实调度值班责任部门和专职值班人员,严格调度工作责任,加强调度技术保障,健全调度值班工作基础。
各级安监局(安委办)要加强与公安110、铁路、海事、海洋渔业等部门的信息联动,尽快构建和完善事故信息报送机制和信息支持平台。
三、严肃追究迟报、瞒报责任人的责任。
从今年4月开始,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凡发生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并通报全省。
各市局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请于四月三十日前报送省局信息调度处,传真:025-83304292。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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