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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焦点访谈>曝光盐城阜宁县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事件的情况通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11-0002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11〕20号 发布机构:市安监局
生成日期:2011-01-30 公开日期:2011-02-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现将省安监局关于《焦点访谈》曝光盐城阜宁县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事件的情况通报转发给你们,希望各辖市、区安监局加大监管和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强化节日期间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止发生类似事件。要下大力气整顿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秩序,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确保一方平安。
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焦点访谈>曝光盐城阜宁县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事件的情况通报》的通知
常安监〔2011〕20号
常安监〔2011〕20号

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焦点访谈>曝光盐城阜宁县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事件的情况
通报》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监局,有关单位: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焦点访谈》曝光盐城阜宁县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事件的情况通报转发给你们,希望各辖市、区安监局加大监管和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强化节日期间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止发生类似事件。要下大力气整顿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秩序,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确保一方平安。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焦点访谈》曝光盐城阜宁县非法违法
经营烟花爆竹事件的情况通报
苏安监电〔2011〕4号
 

  2011年1月24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提心吊胆”为题,曝光了我省盐城市阜宁县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问题。节目播出后,省局高度重视,立即要求盐城市安监局、阜宁县安监局组织对报道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严肃处理涉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单位和非法违法行为。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0年12月9日,中央电视台记者对阜宁县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情况进行了暗访,12月11日,记者再次到阜宁县对此事进行采访,并将采访的情况反映给阜宁县政府。阜宁县委、县政府于12月13日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并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记者明查暗访和拉网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了严肃处理:对无证经营点依法取缔;对非法经营者和私储烟花爆竹者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安全距离不足,私设仓库、超量储存的爆竹零售点责令现场整改或强制搬迁;对涉嫌违规运输和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依法立案调查。2011年1月24日,上述非法违法现象被《焦点访谈》栏目曝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此次媒体曝光事件,充分暴露了我省部分地区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管理混乱、非法违法经营现象严重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批发企业违法向未取得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而有些批发企业却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蝇头小利,违法将烟花爆竹销售给不具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资质的人员。
  二是批发企业未能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烟花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自2009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全省大部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都能按规范要求建立和健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但仍有少数企业存在制度流于形式或贯彻执行不力的情况。
  三是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不符合要求。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省局多次要求各县(市、区)安监局结合实际情况,调整本地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规划并报市安监局核准。但仍有少数地区未能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四是烟花爆竹零售无证经营现象还普遍存在。由于少数基层安监部门监管不严,烟花爆竹零售无证经营现象还比较严重。无证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非法购进烟花爆竹,有的甚至将烟花爆竹藏匿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内,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焦点访谈》曝光的问题虽然发生在阜宁,但类似情况在全省其他地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各市安监局要高度重视,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切实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一是要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规范经营行为,严禁经营企业购买和销售礼花弹等A级烟花爆竹产品,严禁将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给不具备零售资质的人员。
  二是要强化经营过程安全管理。批发企业要严格执行购销合同管理制度,供需双方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责任。双方签订合同时要认真查验供货企业或销售对象的相关资质证明,并认真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的规定,完善并严格执行流向登记制度。
  三是做好零售网点的行政许可和布点工作。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结合零售点换证工作,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重新审核辖区内零售网点布点规划,杜绝出现连片经营现象。并结合实际制定当地烟花爆竹零售点储量规定。
  四是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当前,正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各级安监部门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力度。
  五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主流媒体,以及发布互联网通告等形式,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进一步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切实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畅通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是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基层应对媒体应变工作机制。遇到类似情况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有效沟通和合作,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避免造成工作被动。
  请各市安监局将此通报传达至县级安监部门及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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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安监〔2011〕20


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焦点访谈>曝光盐城阜宁县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事件的情况
通报》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监局,有关单位: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焦点访谈》曝光盐城阜宁县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事件的情况通报转发给你们,希望各辖市、区安监局加大监管和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强化节日期间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止发生类似事件。要下大力气整顿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秩序,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确保一方平安。

○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焦点访谈》曝光盐城阜宁县非法违法
经营烟花爆竹事件的情况通报
苏安监电〔20114

  2011年124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提心吊胆为题,曝光了我省盐城市阜宁县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问题。节目播出后,省局高度重视,立即要求盐城市安监局、阜宁县安监局组织对报道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严肃处理涉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单位和非法违法行为。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0129日,中央电视台记者对阜宁县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情况进行了暗访,1211日,记者再次到阜宁县对此事进行采访,并将采访的情况反映给阜宁县政府。阜宁县委、县政府于1213日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并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记者明查暗访和拉网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了严肃处理:对无证经营点依法取缔;对非法经营者和私储烟花爆竹者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安全距离不足,私设仓库、超量储存的爆竹零售点责令现场整改或强制搬迁;对涉嫌违规运输和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依法立案调查。2011124日,上述非法违法现象被《焦点访谈》栏目曝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此次媒体曝光事件,充分暴露了我省部分地区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管理混乱、非法违法经营现象严重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批发企业违法向未取得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而有些批发企业却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蝇头小利,违法将烟花爆竹销售给不具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资质的人员。
  二是批发企业未能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烟花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自200911日实施以来,全省大部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都能按规范要求建立和健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但仍有少数企业存在制度流于形式或贯彻执行不力的情况。
  三是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不符合要求。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省局多次要求各县(市、区)安监局结合实际情况,调整本地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规划并报市安监局核准。但仍有少数地区未能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四是烟花爆竹零售无证经营现象还普遍存在。由于少数基层安监部门监管不严,烟花爆竹零售无证经营现象还比较严重。无证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非法购进烟花爆竹,有的甚至将烟花爆竹藏匿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内,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焦点访谈》曝光的问题虽然发生在阜宁,但类似情况在全省其他地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各市安监局要高度重视,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切实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一是要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规范经营行为,严禁经营企业购买和销售礼花弹等A级烟花爆竹产品,严禁将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给不具备零售资质的人员。
  二是要强化经营过程安全管理。批发企业要严格执行购销合同管理制度,供需双方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责任。双方签订合同时要认真查验供货企业或销售对象的相关资质证明,并认真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的规定,完善并严格执行流向登记制度。
  三是做好零售网点的行政许可和布点工作。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结合零售点换证工作,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重新审核辖区内零售网点布点规划,杜绝出现连片经营现象。并结合实际制定当地烟花爆竹零售点储量规定。
  四是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当前,正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各级安监部门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力度。
  五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主流媒体,以及发布互联网通告等形式,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进一步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切实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畅通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是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基层应对媒体应变工作机制。遇到类似情况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有效沟通和合作,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避免造成工作被动。
  请各市安监局将此通报传达至县级安监部门及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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