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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层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湖北省郧西县人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柳家沟尾矿库“12.4”泄漏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12-0001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12〕12号 发布机构:市安监局
生成日期:2012-01-10 公开日期:2012-01-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现将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湖北省郧西县人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枊家沟尾矿库“12.4”泄漏事故的通报》的通知(苏安监办〔2011〕11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和省局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全面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
关于层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湖北省郧西县人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柳家沟尾矿库“12.4”泄漏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常安监〔201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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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安监〔2012〕12号

关于层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湖北省郧西县人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柳家沟尾矿库“12.4”泄漏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金坛、溧阳市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湖北省郧西县人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枊家沟尾矿库“12.4”泄漏事故的通报》的通知(苏安监办〔2011〕11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和省局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全面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湖北省郧西县人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柳家沟尾矿库“12.4”泄漏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苏安监办〔2011〕112号
  各有关市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湖北省郧西县人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柳家沟尾矿库“12.4”泄漏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厅管一[2011]25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湖北省郧西县人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柳家沟尾矿库“12.4”泄漏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厅管一[2011]252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湖北省郧西县人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柳家沟尾矿库“12?4”泄漏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厅管一〔2011〕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1年12月4日15时40分左右,湖北省郧西县人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柳家沟尾矿库一号排水井封堵井盖断裂,导致约6000立方米尾矿泄漏,导致约2公里长的山涧沟河受污染,未造成人员伤亡。
  为深刻吸取该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郧西县人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为私营企业,其矿山为露天探矿,持有探矿证。该企业尾矿库设计总库容为33.6万立方米,有效库容26.8万立方米,总坝高23米,初期坝高15米,为五等库。该尾矿库建设履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于2011年4月通过了由十堰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的验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据初步分析,导致尾矿泄漏的主要原因:一是排水井筒采用砖砌,未按设计要求使用混凝土浇注,强度不够。二是一号排水井封堵于井筒顶部,不符合应封堵于排水井底部的规定要求,加之封堵厚度不足,随着尾砂堆存和坝体的升高,导致封堵断裂和井筒上部破坏,发生尾砂流失和泄漏。事故详细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
  事故暴露出该企业长期以探代采,非法从事采矿活动,尾矿库建设不规范,严重违反设计进行施工,长期无证运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有关部门对尾矿库安全设施验收不严格等问题,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教训十分深刻。
  三、继续深化“打非治违”、整顿关闭工作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要将“打非治违”工作作为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务求取得实效。要突出重点,依法打击或取缔关闭非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尾矿库)。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尾矿库),要责令停产,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对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擅自违规加高坝体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企业相关证照,落实取缔关闭措施,确保安全。对取缔关闭的尾矿库,要明确治理责任,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的地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予以通报,推动“打非治违”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四、切实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继续深化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尾矿库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坚决依法取缔或关闭非法违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及时治理危、险库,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有效监控尾矿库运行状况。
  (二)全面落实企业的尾矿库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要督促尾矿库企业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切实落实企业对尾矿库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严格按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程序,依法合规建设尾矿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运行。要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技术和现场管理,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有效提升尾矿库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三)严格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制度和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和技术规范,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加强源头管理。对于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的尾矿库建设项目,不得通过审查和验收,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尾矿库,要责令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停用。
  (四)加强对尾矿库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加强对尾矿库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尾矿库企业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完善尾矿库基本情况数据库。要采取联合执法等有效方式组织开展尾矿库隐患排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或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于发生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五)强化尾矿库应急管理工作。各尾矿库企业要针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溃坝、渗漏、洪水漫顶等重大险情或事故,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纳入地方政府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保证应急情况下隔离、疏散、抢险、救援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不断提高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及企业相关从业人员素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工作,强化各级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尾矿库从业人员及中介机构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尾矿库安全监管能力和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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