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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层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12-0003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12〕22号 发布机构:市安监局
生成日期:2012-02-22 公开日期:2012-03-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安监办〔2012〕5号)层转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和省局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全面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
关于层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常安监〔201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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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安监〔2012〕22号

关于层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
  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安监办〔2012〕5号)层转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和省局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全面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
  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安监办〔2012〕5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抓好《职业病防治法》的学习贯彻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职业病防治法》是安全监管部门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依法行政的准则和依据,对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以及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市要将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认真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一是抓好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的学习培训。要深刻领会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背景、目的以及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等一些新规定,切实领会新内容、把握新规定。二是尽快做好企业告知工作。采用发放宣传手册、告知卡等形式,向辖区企业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确保辖区所有企业了解《职业病防治法》的新规定,自觉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三是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普及职业卫生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为契机,加强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
  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规定,抓紧报请本级政府和商请相关部门加快本地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划转,尽快形成责权匹配、上下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机制。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已经划转的地区,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职责以及本地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需要,按照《关于加强全省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和装备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安监〔2011〕92号)要求,加强机构、队伍、装备建设,努力提高监管工作水平,确保全面履行监管职能。
  三、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扎实推进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职责,结合本地职业卫生监管实际,统筹谋划好今年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一是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要监督指导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健全各项职业卫生规章制度,落实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保护措施。要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和职业卫生评价、检测和职业健康监护等为重点,加强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开展石英砂加工、石棉制品两个行业的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回头看”活动,巩固已取得的治理成果。在木制家具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皮革箱包和制鞋、水泥生产、铅酸蓄电池生产等五个行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重点整治,扎实有效地推动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工作。三是加强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要按照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和省局有关文件精神,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四是做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试点工作。督促指导第一批木制家具制造试点企业,对照许可条件做好防尘排毒设施改造,开展职业卫生现状评价,严格按照程序申请和颁发许可证。督促指导其他木制家具制造企业抓紧进行整改,按照整改到位一批,审查发放一批的原则,审核发放许可证。要严把准入关,不符合许可要求不得发证。
  请各市安全监管部门于2012年2月25日前将本市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工作情况报送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联系人:于永胜,联系电话:025-83332363。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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