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常熟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5号)精神,现就做好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创新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的一项具体行动。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将进一步激发全省广大农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江苏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为保证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确认程序、奖励扶助金最低标准、奖励扶助金发放的方式等政策,由省里统一制定。各地不得扩大奖励扶助目标人群的范围。确保奖励扶助制度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对社会广泛宣传、向群众公开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条件和确认办法、逐级审核、张榜公示、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奖励扶助政策公平公正执行。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县级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扶助金专户,负责委托金融机构发放奖励扶助金,被委托的金融机构负责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制作储蓄存折,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确保奖励扶助金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手中。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三、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组织管理
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联合组成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并在省人口计生委设立办公室,负责对全省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协调指导。各地应建立相应的、相对稳定的领导(协调)机构和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奖励扶助工作。
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实行首次申报制度。各地要将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组织协调机构的建立情况、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和奖励扶助资金(含配套资金)安排计划报省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经批准后实施。
四、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
(一)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已经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五、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四)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和公布,并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五)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注销
(一)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注销奖励扶助资格,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1.死亡的;
2.户口性质改变为非农业户口的;
3.户口迁出本地区的;
4.到国(境)外定居的;
5.违反规定再生育子女或再收养子女的。
(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的程序。
1.村(居)民委员会统计并报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县级人口计生委;
3.县级人口计生委审批,报省、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注销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七、奖励扶助金的标准、来源和发放方式
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奖励扶助金标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地区,对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妻也可以适当提高奖励扶助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奖励扶助金不得抵消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奖励扶助资金原则上由县级财政承担,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市级财政也要给予必要的支持。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专项补助。另外,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拨付一定的奖励扶助工作经费,确保奖励扶助制度顺利实施。
奖励扶助金全省统一发放方式。县级财政建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奖励扶助资金(含各地配套资金)必须按时足额拨付到专用账户上,实行封闭运行。由财政部门委托农村金融机构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奖励扶助金从2005年1月1日起计算。每年6月、12月各发放一次。
八、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步骤
(一)2005年奖励扶助工作分六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6月20日前)为准备工作阶段。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4〕21号),在全面总结我省去年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江苏省关于全面推行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和相关的配套政策,做好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6月21日——7月31日)为动员部署、培训宣传阶段。召开全省全面推行奖励扶助制度电视电话会议,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5号)精神,对在全省全面推行奖励扶助制度进行动员和具体部署,并对各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按照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广泛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宣传活动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05〕25号)要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对全面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和确认办法、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办法等进行广泛宣传,形成强烈的舆论氛围。
第三阶段(8月1日——8月20日)为各地建立奖励扶助工作机构、动员、宣传培训阶段。各市、县(市、区)应当成立由党政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口计生委。负责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宣传动员、落实奖励扶助资金、确定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金融机构和对县、乡、村三级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本地区奖励扶助工作。
第四阶段(8月21日——9月30日)为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审核、确认阶段。各地要严格按照省里统一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确认办法和程序,认真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审核、确认工作。同时要建立和妥善保管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档案,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数据库,确保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无虚报、无遗漏、无差错、无延误。已经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奖励扶助资金足额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
第五阶段(10月1日——10月20日)为奖励扶助金发放阶段。各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要按要求制定奖励扶助金发放办法,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账户,制作奖励扶助金专用储蓄存折,奖励扶助金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奖励扶助金首发式,进一步做好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工作。
第六阶段(10月21日——11月10日)为总结评估阶段。各级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认真总结奖励扶助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修正有关政策,使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各市的总结报告于11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
(二)从2006年起,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为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在做好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年审复核的同时,对下一年度新增加的目标人群进行摸底测算,累计数字报省人口计生委和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为制订财政预算提供依据。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委于每年5月底前对新增人员进行资格确认,对历年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将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把奖励扶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到位,确保奖励扶助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每年12月底前对当年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书面材料经市级人口计生委汇总后分别报送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
九、奖励扶助制度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把奖励扶助的政策、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和确认办法、奖励扶助金的标准和发放渠道等情况张榜公布,做到县里上网、村里上墙,并在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确实了解国家和我省的奖励扶助政策,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要定期组织县级以上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中介机构,对政策的执行情况、项目管理、资金到位和资金发放的公开、公平性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严厉查处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的行为。
十、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及各参与奖励扶助工作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工作实行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地要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奖励扶助制度实施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中出现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资金不到位,资金管理不善等重大问题,影响奖励扶助制度执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活动,不得用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缴费税等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不按委托服务协议履行责任,出现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现象的,即取消其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形成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各地要结合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现行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积极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困家庭给予社会救助,加快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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