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农林局: 为进一步加大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力度,着力加强饲料原料经营流通环节的监管,推进饲料监管工作的长效管理,根据省农林厅《关于开展饲料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苏农办牧[2008]6号)的部署和要求,决定从现在起到10月底,集中利用一周的时间,对全市饲料批发交易市场和豆粕、棉粕、鱼粉等大宗饲料经营单位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有关要求如下: 一、彻底摸清底数。各地农林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所有饲料批发交易市场及大宗饲料经营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尽快摸清底数,重点了解市场(单位)性质、经营主体、经营饲料原料品种、产品来源和销售去向等情况。要对饲料交易市场及大宗饲料经营单位逐一做好登记造册,一场(单位)一表(样式见附件),建立监管档案。 二、全面建立管理制度。各地要加强对饲料批发交易市场及大宗饲料经营单位的管理,督促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饲料市场所有经营主体及大宗饲料经营单位应当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建立购销台账,完善供货商资质把关、进货审核(包括供销合同签订、索取发票、产品合格证是否齐全、大宗产品批批检测、标签标识审核)、销售出具凭证等制度,不经营来源不明、无审查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标签标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饲料产品,推动饲料经营环节规范管理。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地农林部门要根据我局常农发[2008]109号文件要求,与饲料批发交易市场及大宗饲料经营单位签订监管工作责任状(参照常农发[2008]109号文件附件2),同时要建立饲料批发交易市场及大宗饲料经营单位监管责任制,切实强化监管责任,全面规范饲料批发交易市场及大宗饲料经营企业责任主体的经营行为。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饲料批发交易市场及大宗饲料经营单位的督促检查,特别是要对购进原料进行再分装的单位进行重点监管,要将饲料批发交易市场及大宗饲料经营单位100%纳入监管范围,积极引导饲料批发交易市场及大宗饲料经营企业守法经营。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各种档案记录不健全的要督促限期整改。严禁在经营过程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各种掺杂使假行为。 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在集中整治行动中发现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掺杂使假行为,特别是9月18日之后发生的掺杂使假违法行为,要从严从重从快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将有关案情通报工商管理部门,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辖市、区将辖区内饲料批发交易市场及大宗饲料经营单位情况统计表、饲料市场集中整治行动小结和对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于10月31日前报市畜牧兽医局综合处。联系人:姜德兴,电话:0519-86977893,86991579(传真)。电子信箱:czsxmsyz@yahoo.com.cn。 特此通知。 附件:饲料批发交易市场及大宗饲料经营企业情况统计表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畜牧业 饲料 整治 通知 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农林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23日印发 附件: 饲料批发交易市场及大宗饲料经营单位情况统计表 市场(单位) 名称 | 性质(市场是企业投资建设或自发形成) | 地址 | 负责人 及联系方式 | 经营饲料品种及交易量 | 产品来源 | 销售去向 | 是否进行 分装销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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