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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索 引 号:01410971x/2003-0000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江苏省政府令2003年第17号 发布机构:江苏省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03-06-03 公开日期:2008-03-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本规定是《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共三条。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江苏省政府令2003年第1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17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已于200362经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81日起施行。

 

 

 

省长    梁保华

OO三年六月三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公路养路费

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一、         车辆被盗后,原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持公安机关立案证明,及时到车籍所在地的养路费征稽机构申请停缴养路费。养路费征稽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事实成立的,从办理停缴养路费手续下月(年缴车从下年度)停缴养路费。被盗车辆返还原车主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自车辆返还之日起10 日内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恢复运行手续,依法缴纳养路费。

二、         车辆因火灾等原因导致灭失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手续,及时到车籍所在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停缴养路费。

三、         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以车辆被盗、灭失等为由,骗取养路费征稽机构同意停缴养路费的,按照逃缴养路费的车辆处理。

 

主题词:法律 公路 养路费 管理  办法  命令

主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6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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