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测[2006]55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规划局):
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和《江苏省测绘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量标志管理工作的职责明确如下:
我省测量标志的维修和保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省测绘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以及C级以上GPS点的维修和保护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三、四等测量标志以及C级以下GPS点和城市测量标志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以及A、B、C级GPS点的迁建工作需报省测绘局审批;国家三、四等测量标志以及C级以下GPS点的迁建工作需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市、县(市)自建的测量标志迁建分别由各自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迁建的测量标志,有关建设部门要承担迁建费用。
附:三角点、水准点迁建费用标准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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