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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索 引 号:014109315/1994-0000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国务院令第174号 发布机构:国务院
生成日期:1994-03-25 公开日期:2008-03-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174号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 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74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5年3月25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1995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4号发布)

    国务院决定对《》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继续有效。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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