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劳社险[2004]98号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刑满留场
就业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有关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刑满留场就业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苏劳社险函[200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十日
附件:
关于刑满留场就业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苏劳社险函[2004]6号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刑满留场就业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悉。现答复如下:
刑满就业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仍应按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刑满就业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82号)意见处理,原省劳动局、省公安厅《关于留场就业人员转工后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苏公劳褚字[1982]126号)与该文的有关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即:刑满留场就业并被批准转为劳改单位固定职工的,工龄从刑满留场就业时算起;刑满留场就业后未被转为固定职工被清理或遣送回原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在劳改单位就业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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