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劳社〔2004〕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七日
抄送:驻常部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附件:
关于落实《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劳社〔2004〕3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解决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及关系衔接问题,激励军人安心服役,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于2003年底下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国办发[2003]10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出台后,有关市劳动保障部门积极配合,部分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资金已经转入部队。
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特发此通知,请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贯彻《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抓好该项政策的落实。
二OO四年一月一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