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劳社医[2004]133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苏劳社医[2004]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二○○四年八月十日
附件: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苏劳社医[2004]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 [2004]5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积极将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纳入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加大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力度,明确扩面任务,狠抓措施落实。
二、各地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要在现有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政策办法的基础上,按照劳动保障部《意见》提出的有关参加医疗保险的重点,制定措施得力的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三、要采取灵活而规范的参保方式推动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保。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明确缴费年限,建立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机制。通过建立统筹基金和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将他们纳入医疗保险范围,重点解决大额医疗费用风险。
四、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和基金征缴工作。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将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方便参保人员参保和就医结算。
五、各统筹地区要在 9 月底前制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办法,并组织实施。
各地制定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及在推进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厅。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
二00 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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