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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1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12-0000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综〔2012〕2号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2012-01-06 公开日期:2012-01-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1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1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常财综〔2012〕2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辖区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1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11〕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1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附件: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综〔2011〕88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1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1]4号,见附件2)规定,我们重新编制了《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见附件1),并公布全省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中公布的21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截至2011年12月31日在江苏省境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按照其收入归属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共14项),另一类是收入归属中央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共7项)。所公布21项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期限、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各级、各部门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本通知发布后,凡未列入《财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和《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处理,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对于本通知发布后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统一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财政部财综[2011]4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进行对照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对超过规定标准的要坚决予以降低,对扩大范围的行为要予以纠正。

  三、本通知发布以后,《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9年)>的通知》(苏财综[2009]号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点击打开)

        2.财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点击打开)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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