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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12-0000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综〔2012〕3号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生成日期:2012-01-09 公开日期:2012-01-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常财综〔2012〕3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辖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1〕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苏财综〔2011〕79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贸促会、省国土资源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农委、省林业局、省旅游局、省宗教事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测绘局,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项目。

  具体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财综〔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省政府及省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1.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标准现行性确认费(采用国际标准确认费)。

  3.测绘部门收取的测绘成果工本费。

  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各级财政、价格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同时,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确保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省工商、地税、商务、质量技术监督、贸促会、国土资源、新闻出版、农委、林业、旅游、宗教、交通运输、测绘等部门应督促本系统有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有关规定,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实受优惠政策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急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综〔2011〕104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贸促会、国土资源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三)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四)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五)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六)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七)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八)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九)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十)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十一)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十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同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六、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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