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区财政局、物价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2〕1号)
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苏财综〔2012〕1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省各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见附件 1)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国家公布取消我省设立的11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附件2),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上述通知公布取消江苏省1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见附件2)。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二、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结合近期印发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意见》(苏政发〔2011〕168号)以及《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江苏省人民政府治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意见的通知》(苏价费〔2011〕410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1〕14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1〕79号)有关规定,加强对涉企收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
三、各地、各部门及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审批的管理政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四、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生效。省财政厅、物价局过去发布的文件凡与上述文件及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或停止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江苏省)(点击打开)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1: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综〔2011〕127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切实加强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分别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并在发布实施的文件中予以注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经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的,企业可以拒绝缴纳。
附件: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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