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市煤炭经营企业进行年审
及换发新证的通知
各煤炭经营企业:
根据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煤炭经营企业年审及换发启用新证工作的通知》(苏经贸贸易[2003]1187号)要求,决定对全市煤炭经营企业进行年审及换发新证,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煤炭经营企业年审的主要内容是:重点审核煤炭经营企业具备的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购销渠道是否稳定,有无伪造、出租、买卖、转让、代开发票等违法违规现象;有无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哄抬物价、偷税漏税等行为,是否达到规定的煤炭经营指标。按照省经贸委规定,年审将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情况,对年审合格的企业换发新证,对基本合格的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合格后换发新证,对不合格的企业不再发新证。
二、各煤炭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写出自查报告,填报《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审表》,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正副本以及储煤场地、煤质检验设施等证明材料。并于2004年1月20日前将上述资料报送市经贸委贸易行政管理处(市局前街180号5号楼310室,联系电话:6607570)。(辖市煤炭经营企业由辖市经贸局初审后集中送交市经贸委)。
三、各煤炭经营企业必须按时参加年审,所交资料必须真实、
准确。逾期不参加年审者视同放弃经营资格,将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范围。
二OO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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