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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转发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酒类流通随付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53/2006-0001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经贸贸易〔2006〕226号 发布机构:市经贸委
生成日期:2006-10-18 公开日期:2008-04-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江苏省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
转发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酒类流通随付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经贸贸易〔2006〕226号

 

转发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酒类

流通随付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经贸局,有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加强酒类流通行业管理,现将《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贸商运〔20066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江苏省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

 

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为贯彻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制度,现对《随附单》填制、申领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使用范围

 

    (一)《随附单》制度在除啤酒以外其他酒类商品上先行实施。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纳入酒类批发经营者范围,依照《办法》提供《随附单》。

 

    (二)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主动向上游供货企业索取《随附单》,并主动向下游购货单位开具《随附单》,做到单随货走。

 

    (三)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酒巴、夜总会及个体工商户等)应向上游供货单位索取《随附单》,保证一货一单。

 

(四)《随附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售货单位留存,第三联为随货同行。《随附单》中“品名”、“规格”栏内填写酒类商品,不得与其他商品混合填写。《随附单》中“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栏内,进口酒类填写灌装日期。

 

二、申领办法

 

(一)酒类批发经营者(包括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依照《办法》要先到当地酒类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再申领随附单。首次申领《随附单》必须携带《备案登记表》原件、加盖企业公章的《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购领经办人的有效证件方可申领《随附单》;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还必须提供有效的加盖企业公章的酒类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区县经贸(商贸)部门到所属市级主管部门统一申领随附单的,须凭各区县经贸(商贸)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及经办人的有效证件方可申领《随附单》。

 

(三)各酒类经营者每次申领《随附单》数量要基本能够保证半年左右时间的需求。

 

(四)《随附单》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对再次申领《随附单》的酒类经营者须提供已使用过的《随附单》存根联,以及《备案登记表》、《生产许可证》(指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复印件和经办人的有效证件申领新的《随附单》。

 

三、管理制度

 

(一)各级经贸(商贸)等酒类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随附单》管理,做好《随附单》的发放工作,建立《随附单》发放管理台账,加强对《随附单》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核,严格申领发放程序。同时,还要认真做好酒类经营者随附单需求数量的统计工作,并保管好《随附单》存根联。

 

(二)各批发、零售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 并根据《随附单》内容建立管理台账,台账保管三年。

 

(三)《随附单》实行全国统一格式, 并按商务部统一下发的带有防伪标志的表样印制,江苏省酒类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号和监制。

 

(四)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或骗取随附单。

 

(五)《随附单》内容必须填写完整,无售货单位盖章无效。

 

(六)凡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相关要求的酒类经营者, 一经查实 , 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经贸(商贸)等酒类流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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