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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江苏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53/2004-0002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经贸投资[2004]43号、常财企[2004]5号 发布机构:市经贸委
生成日期:2004-02-13 公开日期:2008-04-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江苏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管理办法
关于转发《江苏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经贸投资[2004]43号、常财企[2004]5号

关于转发《江苏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

项目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辖市经贸局、区经贸局(经发局),辖市、区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江苏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江苏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管理办法》(修订)[苏经贸投资(20031181号、苏财企(200359]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苏经贸投资(20031181号、苏财企(200359号文

二OO四年二月十三日

 

 

 

江苏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贴息资金管理,更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结合全省技术改造工作实际,特制定《江苏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贴息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围绕品种、质量、效益进行技术改造,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贴息资金是指省财政补贴给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贴息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 省贴息资金主要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江苏省重点技术改造贴息导向目录》,经国家、省批准或备案,并列入国家或省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根据择优扶强原则,重点支持产品技术含量高、带动性强、对地区经济和产业升级作用大的项目;优先安排省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重点民营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经济效益好、经营者素质高、有良好信誉的利税大户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坚持向苏北地区倾斜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苏北地区技术改造项目的扶持和引导,对苏北地区的地方重点项目酌情给予支持。推进区域共同发展战略,对苏南向苏中、苏北转移和苏中向苏北转移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条  符合上述原则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使用经核准的银行贷款,可向省申请贴息。

          第三章    贴息种类及方式

    第七条  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贴息种类分三种,即实施项目贴息、竣工项目贴息和达产达效项目奖励补贴。
   (一)实施项目贴息,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当年贷款到位额拨付贴息。
   (二)竣工项目贴息(不包括已享受实施贴息的项目),即在项目竣工投产或主体工程竣工后,按项目实际到位贷款总额拨付贴息。
   (三)达产达效项目奖励补贴,即根据项目实际贷款总额和达产达效程度给予的奖励补贴。
    第八条  贴息方式为按比例贴息,即根据当年贴息资金规模和项目申报情况,按企业支付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贴息,奖励补贴可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省财政对项目贷款贴息的比例不超过50%,各市县财政按省贴息额11的比例安排配套。对苏北各市、县(市)和省确定的财政转移支付县中的苏中6县(市),省财政贴息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70%,不足部分由上述市、县(市)根据财力情况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为12年。

       第四章    贴息的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贴息:
   (一)申请实施项目贴息的需列入国家或省重点项目投资建设计划,重点是省及国家批准的限额以上(能源、交通和基础原材料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加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项目,以及高技术、高风险、实施周期较长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二)申请竣工项目贴息的需列入当年投资计划,在合理工期内竣工并按规定验收合格。
   (三)申请达产达效项目奖励补贴的需在项目竣工投产并经验收合格在1个财政年度以上,达产达效,取得较好投资效益的项目。
    第十条 凡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由有关单位按企业隶属关系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报贴息。具体程序如下:
   (一)市县企业的项目,由各省辖市及常熟市(以下简称各市)经贸委和财政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联合审核后,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报。省属企业的项目,经其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后直接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二)项目承担单位需填报江苏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根据申报的不同贴息种类附报相应的申报材料。
    1、申请实施项目贴息、竣工项目贴息,属国家或省经贸委审批的限额以上项目的,申请企业需附报当年承贷银行的技改贷款合同凭证和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说明材料;属省经贸委备案的限额以下项目的,申请企业除附报当年承贷银行的技改贷款合同凭证和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的材料外,同时要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请奖励补贴的项目,申请企业需附报有资格单位(限额以上项目为省、限额以下项目为省辖市和县级市经贸、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验收批复、项目全部技改贷款合同和拨付凭证,项目竣工投产后次年效益跟踪情况以及跟踪年份经有资格单位审计的年终企业财务报表。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审定和结算

    第十一条  省经贸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规划,不定期组织专家对《江苏省重点技术改造贴息导向目录》进行评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引导社会资金投向。
    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组织对申请技改贴息的项目进行会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年度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计划。年度贴息计划包括实施项目年度贴息计划、竣工项目年度贴息计划和达产达效项目年度奖励补贴计划。
    第十三条  省年度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计划下达后,各市财政局必须及时向省财政厅出具地方财政贴息配套承诺文件(市或县财政局预算指标通知和预算拨款凭证),并由各市财政局集中办理贴息资金的拨付手续。贴息资金按照贴息种类和管理权限采用不同的结算方式。
   (一)列入实施项目贴息计划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持当年银行技改贷款合同、拨付凭证及地方财政贴息到位证明报各市经贸委(局)、财政局共同审核后,由地方各级财政及时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二)列入竣工项目贴息计划的限额以下项目,由各市经贸部门会同财政局及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或在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由当地经贸委(局)会同财政局对项目银行贷款合同、主要设备采购发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核后,由地方财政部门及时转拨给项目承担单位。
限额以上竣工贴息项目,原则上由省经贸委组织竣工验收,各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有关审核材料后,及时转拨至项目承担单位。
   (三)列入达产达效项目奖励补贴计划的项目,由地方财政部门及时转拨至项目承担单位。
   (四)县级市的项目由县级市经贸委(局)、财政局按上述程序组织审核或验收,并将有关材料报各市经贸委、财政局备案后,由各市财政局及时将资金下达给各县级市并转拨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贴息资金跟踪。每年1230日前,各市经贸委(局)、财政局按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到位跟踪表的要求(见附表),将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实施贴息项目的进度和竣工贴息项目的有关工程竣工审核材料或竣工验收材料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章  附   

    第十五条  承担贷款贴息项目的单位要认真贯彻责任制,专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列入年度贴息计划的项目,限上项目应在贴息计划下达之日起3年以内,限下项目在2年以内办理贴息资金的申领手续,逾期取消贴息资格。
    第十六条 各市经贸委和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有关企业申报贴息计划,并按要求办理贴息资金的拨付手续,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项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并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息金的落实情况。如在项目申报、实施和办理有关拨付手续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截留占用资金行为的,将取消该项目贴息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暂停该地区的贴息申报资格或追究当事者责任。
    第十七条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每年对享受贴息资金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贴息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并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向省政府提交报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贴息办法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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