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商务部《生猪等畜禽屠宰
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辖市、区经贸(经发)局:
为更好地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完善生猪屠宰量和猪肉等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量的调查统计,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了《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商运发[2007]48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部门按照制度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企业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畜禽屠2表、畜禽屠3表要求由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加工企业于每月3日前填报,畜禽屠1表要求所有畜禽屠宰加工企业每年2月10日前填报。
二、报送方式和要求:请登录商务部网址,参见相关说明。
三、报送过程中如有任何技术上的问题,可与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10-85226327、65135863(传真)。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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