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
示范街、示范店的通知
各辖市区委宣传部(文明办)、经贸局:
根据中宣部等八部门《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中宣发〔2008〕3号)和苏宣通〔2008〕3号文件要求,现就申报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示范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有关部门将对历年公布的全国示范街、示范店和示范市场进行重新确认。请各辖市、区有关部门按照示范标准,对本地现有国家级示范点认真组织考核,做好重新申报工作。
二、中央有关部门将公布第七批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和第六批示范店。已获得省级示范称号并且符合国家级示范标准的商业街和商贸流通企业可申报国家级示范街和示范店。请各地认真组织考核,选择条件成熟的省级示范点,做好申报工作。
三、示范街和示范店申报材料由辖市区委宣传部(文明办)、经贸局汇总,一式三份,盖章后于3月5日前分别报市委宣传部(联系处室:宣传处;联系电话:0519-85680823)和市经贸委(联系处室:商业改革发展处;联系电话:0519-85681258)。重新申报的只需提供名单,新申报的还需填写申报表(见附件)。各地新申报的示范街或示范店数量如两个以上,请排序。
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示范店申报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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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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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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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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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
主要成效 |
(可另附页) |
主管部门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和市经贸委
(市商贸局)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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