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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做好2009年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53/2009-0001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经贸商运〔2009〕49号 发布机构:市经贸委
生成日期:2009-02-06 公开日期:2009-02-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转发商务部关于做好2009年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通知
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做好2009年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常经贸商运〔2009〕49号
 

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做好2009年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经贸(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现将《商务部关于做好2009年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商秩发[200851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经贸部门按通知要求,结合省经贸委《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统一编码、制作和换发工作的通知》(苏经贸商运[200914号)及市经贸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通知》(常经贸商运[200937号)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并于2009220日前将清理换证情况报市经贸委市场运行调节处。 

 

 

二○○九年二月六日

 商秩发〔2008513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9年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2009年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生猪屠宰行业经营分散、技术落后、管理松懈的问题还比较普遍;人民群众对猪肉质量安全高度关注;《条例》明确和强化了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这些都对生猪屠宰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特别是负责同志,一定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恪尽职守,努力工作,完成好《条例》赋予我们的工作职责。

 二、深入宣传贯彻《条例》和《办法》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向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大力宣传《条例》和《办法》,争取政策支持和部门配合,尽早出台地方性配套法规;商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主管处室和相关工作人员更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融会贯通,提高贯彻《条例》和《办法》的自觉性;要有针对性地扩大宣传覆盖面,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做好生猪屠宰执法人员、定点屠宰厂(场)工作人员的培训。

三、按时完成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和清理换证

设置规划是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是定点的依据,对于促进屠宰行业规模化和现代化有重要作用。截止到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尚未完成规划制修订工作,必须抓紧时间,尽快制定。规划要体现适当集中的原则,鼓励定点屠宰厂(场)改进生产和技术条件,提高机械化水平,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按照《条例》规定,200921日前要完成定点屠宰厂(场)换证工作。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条例》对本地区现有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检查清理,逐一核查,符合《条例》要求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核发定点证书和标志牌,并按要求进行公布和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必须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资格。目前《条例》实施已经4个月,时间非常紧迫,各地一定要抓紧,确保按期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在200931日前将设置规划和清理换证工作情况报商务部。

四、切实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

定点屠宰厂(场)是我国生猪屠宰行业的主体,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是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企业,监督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执行入厂(场)检查验收、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缺陷产品召回、统一台账和肉品质量信息追溯等制度,对不执行上述制度,尤其是不按规定配备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设备、无害化处理设施等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改正;特别要注重对规模小、设施差的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要推进屠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实行信用分类监管。

在重大节日期间,要提前做好部署,加强巡查,落实节日值班和信息报告制度,确保节日猪肉质量安全。

五、大力推进行业升级改造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中小型定点屠宰企业改造计划,区分不同情况,支持一批,关闭一批,通过市场机制淘汰一批;采取政策措施支持中小型定点屠宰企业升级改造,重点是改造生产加工设施,配备肉品品质检验、肉品冷藏运输、无害化处理和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要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延伸产业链,引导其向养殖和市场环节延伸,扩大自养生猪规模,加强品牌店建设,提高肉品市场占有率;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加强冷链物流建设,提高冷鲜肉生产能力。

六、努力提高肉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有忧患意识和超前意识,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抓紧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做到尽早发现、迅速反应、及时处理,尽可能地减少事故产生的不良影响。要加强装备建设,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能够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要及时公开信息,积极引导舆论,稳定群众情绪。

七、规范完善生猪屠宰执法工作

猪屠宰执法工作起点低、底子薄,2009年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完善。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尽快建立和完善屠宰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执法人员,落实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经费;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落实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统一行政执法文书,健全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八、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和分散性,仅仅依靠执法人员很难及时发现和打击。要在加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同时,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生猪屠宰行业监督。要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和业内人士的投诉举报;要在养殖户、小餐馆、肉食品加工小作坊比较集中的区域建立信息网络,及时掌握违法信息;要注重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九、联合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

商务部联合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从200812月起,用半年时间在全国开展专项整治(通知已发)。整治重点是,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严肃查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严厉打击屠宰病死猪、出售病害猪肉行为,严格监督定点屠宰厂(场)执行生猪入厂检查验收、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制度情况;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厂(场)冷藏和运输病害猪肉。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部署,抓好抓实,推动2009年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上新台阶。

 

特此通知

商务

 

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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