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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落实风电发展政策有关要求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53/2009-0002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经贸电力〔2009〕93号 发布机构:市经贸委
生成日期:2009-03-12 公开日期:2009-03-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落实风电发展政策有关要求
关于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落实风电发展政策有关要求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常经贸电力〔2009〕93号
 

 

关于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落实风电发展政策
有关要求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供电公司,各辖市(区)经贸(发)局、发改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江苏省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落实风电发展政策有关要求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落实风电发展政策

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风电是目前技术较成熟且具规模化发展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大力发展风电是节能减排的重大举措,对增加能源供应、调整能源结构、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世界各国均重视风电发展,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发展风电。根据《可再生能源法》 的要求,国家对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制定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和全网分摊等政策,特别是近年来通过特许权招标方式,促进了风电的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风电装机容量快速增加,风电设备制造能力迅速提高,全社会投资风电的积极性空前高涨,风电发展呈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由于受认识、技术、管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风电发展仍面临着许多矛盾和问题,除风电设备制造能魂力不强、产业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外,突出表现为国家支持风电发展的政策落实不到位,特别是风电上网和电费结算方面的问题突出,严重影响着风电的持续健康发展。鉴于此,为了进一步做好风电发展工作,现将落实支持风电发展政策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风电发展规划工作,严格风电项目核准条件。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根据本地区风能资源条件,在对风能资源进行详细测量评价的基础上,结合电力负荷增长和电网发展规划,研究电网接受风电的能力和方案,对风电的建设布局、开发时序进行统筹规划。对适宜集中大规模开发的风能资源区块,要科学规划并按计划开发建设,不能将可规模化建设的资源分拆成小项目分散建设。对只适宜建设小型风电场的风能资源区块,要严格审查风能资源条件,优先开发资源条件好的地区,防止盲目开发建设。为了确保风电有序开发建设及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按照风电发展规划和有关风电建设管理规定核准风电项目,并把落实电网接入条件作为风电项目核准的基本要求。

二、做好风电配套电网建设工作,确保核准的风电场发电量全额上网。各有关电网企业是风电配套电网建设的责任主体,要贯彻执行《 可再生能源法》 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上网的规定,按照风电发展规划要求,认真做好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工作,并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风电全额上网和电网的运行安全。对经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风电项目,特别是大型风电基地配套电网建设要与风电开发计划和进度相协调,同时,要高度重视风电接入电网后的运行调度工作,确保风电项目按期投产和安全可靠运行。根据《可再生能源法》 的要求,风电场接入系统(升压变电站后的输电网)的建设应由电网企业负责,对已由风电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系统的风电项目,电网企业要按国家对接网费的补贴标准和期限及时向风电企业支付相应的资金,以确保风电企业回收接入系统的投资。今后风电场接入系统均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三、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按要求及时结算电费。各电网企业要积极支持风电发展,努力做好风电场并网运行和电费结算工作,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对已纳入补贴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和接网费用按月结算电费,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从电价附加中支付。电价附加存在缺口的省份,电网企业要在我委确定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后10 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清电费。从风电场的首台机组向电网送电开始,电网企业即应按国家核准的上网电价结算和支付电费,不能以未通过电网安全性评价及其他任何理由,扣减风电企业上网电量的电价和电费。国家有关部门将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办法,加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的进度。

四、全面分析风电运行特点,制定适应风电要求的并网管理办法。要根据风电的特点,对风电机组并网运行进行管理,建立适应风电场特点的并网运行管理制度。在风电项目核准时,电网企业要对接入系统设计进行认真论证,在风电场升压站变电设施建成且首台机组并入电网运行前,由电网企业对升压站变电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在风电场变电站验收合格后,各风电机组的调试和并网试运行由风电企业和风电设备制造企业负责,并将机组调试和运行计划报电网企业备案,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风电机组的运行调试工作。对风电场的涉网安全性评价,不应照搬火电等常规电源的安全性管理制度,可制订适应风电场运行特点的办法,统筹兼顾电网运行安全和风电全额上网两个方面,不应将涉网安全性评价作为执行国家风电电价政策的前置条件。

请有关部门和单位按上述要求,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管理办法和行为立即予以纠正,进一步提高对加快风电发展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总结管理经验,完善有关管理制度,改进和加强服务,齐心协力,扎实工作,共同促进我国风电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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